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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龜山區垃圾轉運站回饋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 10602986851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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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
    定之。
二、本要點之回饋方式如下:
    (一)辦理促進居民健康或生活品質等相關活動:回饋範圍包含文化里
        、舊路里、樂善里及文青里,由里長於本局指定期間內提送使用
        計畫書,經核定後由本市龜山區公所執行。
    (二)發放回饋金:回饋範圍指以轉運站門首( WGS84  座標: 25.04
        1839,121.378822 )為中心點,半徑七百公尺以內之區域。
三、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局請領回饋金:
    (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前已設籍於回饋金發放範圍內,
    且發放年度仍在籍。
    (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前未設籍於回饋金發放範圍內,
    有居住事實且發放年度仍居住(需由里辦公處開立居住證明)。 
    符合前項資格者,其配偶、配偶子女及婚生子女,不受設籍時間之限
  制;另居住於工廠、倉儲及畜牧場者,不予回饋;發放年度仍在籍或
  仍居住期間為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
四、發放年度之回饋金於次年九月三十日前發放。
五、原符合領取回饋金資格,遷出回饋範圍後再入籍者(含其配偶、配偶
  子女及婚生子女),入籍滿二年後始得請領回饋金。
六、初次請領回饋金者,應於本局發放當期回饋金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
  提出申請:
    (一)切結書。
  (二)委託書。
  (三)其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資料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本局應駁回其申請。後續倘有帳戶變更情形,應於本局發放當期回饋
  金前檢具文件提出變更申請。
七、回饋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四百八十元(含水電回饋)。
  同一戶籍人口請領回饋金以十人為上限,超過部分不予受理。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回饋;已領取者,應追繳其溢領金額
  ,並依法究辦:
    (一)拒絕提供、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回饋金。
九、經本局核定之使用計畫未於指定年度內執行或有賸餘者,依本局預算
  程序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支應。
十一、本要點之執行期間,應至轉運站停止使用止。但回饋執行期間,如
   遇抗議或陳情等事件致影響轉運站之營運,應暫緩所有回饋之執行
   ,俟恢復營運後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