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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據環境教育法第十二條一項規定,
設立桃園市環境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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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協調及諮詢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二)協調本市推動環境教育之相關事務。
(三)本市環境教育政策之諮詢。
(四)其他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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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市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本府教育局
局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十二人,由召集人自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本府具有環境教育專長或實務經驗之人員。
(二)本市具有環境教育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本市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推薦代表。
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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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第一項第三款委員職務異動時,得由原機關(構)、團體或
本市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推薦代表,經召集人同意後改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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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環境永續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會有關事務。幕僚作業由本局派員兼辦,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
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及研提環境教育相關政策與資訊。
(三)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行動計畫,並列管辦理進度。
(四)協助推動地方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相關事務。
(五)臨時交辦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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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教育有關事項徵詢相關委員意見,經分析
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必要時,得經召集人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
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會審查。初審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指派或由參
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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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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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代表機關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委員缺席連續達二次以上者,經召集人同意後得予改聘,改聘委
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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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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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依前點迴避之委員,
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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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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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教育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