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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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96年9月26日法政決字第0961114016號函頒「政風機構協助機
關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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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人民陳情案件
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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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
理時,應不予公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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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院秘書處訂頒「文書處理手冊」第捌點「文書保密」第50條至第
7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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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政部訂頒「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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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公務機密文書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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