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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業務防弊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桃稅政字第111399000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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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可能發生弊端 預防措施

甲、一般性業務

壹、採購(財物、勞務、工程)

一、低價搶標:降低工程品質;衍生變更設計,追加不當工程款。

一、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如廠商不依規定為之,以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防止上述弊端。

二、虛偽比價:串通廠商,覓得常有往來之廠商參加比價或形式上雖有多家廠商參與比價,但實際係同一負責人。

二、採購案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對於廠商間有異常關聯之情形,如公司地址相同或太近,或其他基本資料相同者,招標文件郵寄之掛號編號相連、押標金支票號碼相連等,予以留意。

三、化整為零:假藉緊急需要或其他理由,分批採購,以逃避政府採購法須公開招標之規定。

三、

(一)確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6條之規定辦理,並防範

     將採購總金額,以分批方式

     達到逃避政府採購法須公開

     標規定之流弊。對於非固定

     資產之採購,如消耗性用

     品,於年度開始前參考往年

     使用狀況,若使用金額超過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評

     估有繼續使用情形並預估今

     年用量後辦理公告招標。

(二)應本逐步推行集中採購制度

     精神,對於共同性文具用品

     及消耗品之採購,須先估計

     需求數量提出申請,依法辦

     理採購,如因緊急需要,使

     用單位應簽奉核可後,專案

     採購。

四、採購案件規格之訂定要求或提及特定商標或商品,致發生限制競爭之情形。

四、採購單位協助需求單位詢得市面上2家以上廠商之規格,並據以訂定本局採購案規格,再請第三家廠商檢視該規格,使該規格更為開放。若有特殊情形,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如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則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

五、惡性消化預算:平時未能重視預算執行,俟年度即將終了時,辦理採購事項,利用業務繁忙易於疏忽之際,勾結舞弊。

五、確實要求各單位按年度計畫執行預算;每月執行率差異達20%以上之計畫並要求查明原因及積極改善。

六、逃避稽查:利用法令漏洞,或化整為零,以議價方式達成圖利舞弊。

六、確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之規定辦理,並防範將採購總金額,以分批方式達到免報上級機關核准之流弊。

七、

(一)洩漏底價:勾結廠商,洩漏工程設計及底價,然後向得標廠商索取不法利益。

(二)報價不實:需求單位勾結廠商,提供不實報價資料,以圖牟取不法利益。

七、

(一)嚴格執行底價訂定作業程序,並加強保密措施,決標前底價絕不外洩。

(二)由需求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與同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填寫採購底價成本分析表,確實進行成本分析並詳細說明建議之依據及理由。

八、偷工減料:監工人員未能在場確實監工,或接受承包廠商賄賂。

八、依政府採購法「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並嚴格要求監造人員應至現場督導,加強監驗、抽驗,本局隨時指派人員實施抽查。於採購標案中要求得標廠商提出施工品管組織、抽驗辦法、自我檢查方式等相關品管措施。

九、變更設計:廠商於得標後或於施工中勾結承辦人員,以變更設計方式,從中牟利。

九、嚴格限制營繕工程中途變更設計追加預算。

十、圍標:多人虛偽參加競標,甚或暴力介入,藉機向得標人索取不法利益。

十、開標前嚴加查察,開標時嚴密控制人員、場地。

貳、財物管理

一、監守自盜:對於保管之財物未經常派員盤查清點,管理人員乃乘機公物私用,或盜竊變賣。

一、對於保管之財物,均應建卡並列管,並定期派員盤查清點,以求帳、物相符。

二、侵占公款:權責單位或人員對有收支款業務之單位收款憑單及帳目,未按時查核,承辦人員遂利用職務上之便利,侵占挪用公款。

二、對動產之現金款數,凡委託收款時,均應規定掣發收據,所收款項立即解繳或存入公庫,並即時對帳及派員抽查,以杜絕侵占情事發生。

三、延遲付款:應付廠商之貨款故意延遲交付,以達需索之目的。

三、公款之支付,應依照規定期限,緊急事項隨到隨辦、普通事項不得超過5天辦理,並應逐級嚴密監督,如發現有延誤或刁難情事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權責嚴加懲處。

參、檔案管理

一、公文借調逾期或遺失。

一、嚴格規定調案人務必填寫調卷單,由檔案單位留存乙份,俾作為有無歸還該檔案之依據。若逾15日借閱期限,務必催還,若遺失公文則層報上級處理。

二、閒雜人隨意進出。

二、檔案室係公文保管收藏之重地,為防他人隨意進出,應設置進出人員登記簿,下班後緊閉門窗及注意保全設定,與平常不定時巡邏倉庫。

肆、人事任用陞遷

一、人情關說:對於陞遷案件,透過有關人士關說或函荐,破壞人事升遷制度。

一、落實執行「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及本局公務人員升任評分標準表(內部人員陞遷適用)、職務陞遷序列表、外補人員面試評分表等有關規定。

二、收受賄賂:利用辦理人事任用陞遷機會,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二、強化機關甄審委員會功能。

三、甄選舞弊:舉辦公開人事甄選時,洩漏筆試、口試內容,或評議不公。

三、

(一)嚴格管制人事甄選之各項作

      業流程,確實執行甄審有關

      作為,以符公平客觀要求。

(二)依規定提報各種考試任用需

      求計劃,申請考試及格人員

      分發,以符合公開、公平、

      公正原則。

(三)命題與試題印製均採取保密

      措施。

四、嚴防陞遷案件有關資料文件外漏。

四、提供甄審委員會參考之影印文件,會後應收回,並適時予以銷毀。

伍、經費會計、徵課會計、統計資料管理。

一、洩漏會計資料,致發生或製造事端。。

一、各單位因執行業務需調閱會計憑證或相關資料,應經主辦會計人員同意及局長核可。遇有各級民意機關調閱會計帳冊、憑證時,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釋辦理不予提供。

二、業務、資訊、會計等單位對稅課收入資料未互相勾稽,發生稅單登打,開單錯誤等情事,致稅課收入異常,產生會計報告與實際稅收不符。

二、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加強勾稽,若發現異常,確實追查原因通知改正,以利公款徵解之管理。

三、對各種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供作其他用途,致損害被調查者之權益。

三、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45條,對各種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予以保密,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以免損害被調查者之權益。。

陸、內部業務檢查

辦理內部業務檢查時,發現同仁有業務疏失或涉及風紀之資料,故意隱匿不報,發生包庇情事。

 

一、內部業務檢查項目及內容依各單位實際作業調整。

二、依清冊比例抽核之檢查項目,由複核科會請政風室圈選查核案件,並將查核結果併入內部業務檢查報告會簽政風室後陳核。

三、每月所有內部業務檢查報告會簽政風室後陳核。

四、檢查作業之建議改進事項經由研考單位列管,有關單位回報改進情形。

柒、研考業務

一、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對於業務疏失或風紀之資料,故意隱匿未簽會政風室及陳報局長依法處理,致生包庇弊端。

一、對於人民陳情案件,研考單位應錄案登記、全程列管,以防止弊端發生。

二、處理人民申請案件,未於規定處理時限內辦結,故意延壓,牟取不法利益。

二、單位主管及登記桌人員每日列印展期催辦資料,催請儘速辦結,研考單位應實地抽查催辦情形。

捌、加強「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執行。

一、請託關說:對於稅務案件,透過有關人士關說,造成機關業務不當影響。

一、運用集會及廉政會報加強宣導「反貪行動方案」防貪規定:
 
(一)請託或關說以書面為之者,應準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處理之,並填具紀錄表送政風室備查,再由政風室將處理情形簽報首長知悉。
 
(二)請託或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受請託或關說人員應填具紀錄表送政風室備查,並由政風室將處理情形簽報首長知悉。

(三)請託或關說以機關首長為對象者,承辦單位或首長應知會政風室處理。

二、收受餽贈:利用辦理稅務、採購案件,要求廠商贈受財物等。

二、本局及所屬三分局贈受財物之承辦人員與他人間之贈受財物事項,除屬機關公務禮儀之性質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或其他利益;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填具紀錄表送政風室備查,由政風室將處理情形簽報首長知悉;無法退還時,除填具紀錄表外,並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室處理。

(二)前述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係指以下民間團體或個人:

1.與本局或所屬三分局有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或正進行訂立此項契約,而此項契約之成立或履行,與該承辦人員之職務有關連者。

2.受本局或所屬三分局補助費用,而此項補助之決定或執行,與該承辦人員之職務有關連者。

3.其他因本局或所屬三分局業務之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而此項業務之執行與該承辦人員之職務有關連者。

(三)前述所稱其他利益,指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享受優待、安排工作機會、便利貸款等利益。

(四)下列情形,視為承辦人員接受他人餽贈:

1.由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出名接受餽贈者。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接受餽贈而轉達與其本人者。

2.就其親屬以外之他人對之所為餽贈,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之標準者。

(五)餽贈之對象為機關首長者,應視餽贈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與其職務有無利害關係,分別依前述有關規定處理,並逕行知會政風室。

(六)相互間有隸屬關係者,除屬婚喪喜慶等正常社交禮俗性質及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者外,不得贈受財物;無隸屬關係者,準用前述之規定。

三、飲宴應酬:假藉業務名義,接受廠商或記帳業者招待、飲宴應酬等活動。
 
三、
 
(一)本局人員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亦不得參加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上述活動。但因執行公務確有必要參加者,應報告機關首長,或逕行知會政風室。
 
(二)前述所稱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與民間團體或個人贈受財物部分之規定同。
 
(三)本局人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但本於公務禮儀所舉辦者,不在此限。

(四)承辦人員違反前述規定情節嚴重者,應予議處。

乙、特殊性業務

壹、娛樂稅、牌照稅、印花稅。

一、服務區人員查定課徵娛樂稅不公不實,藉機需索。

一、本局廉政會報對已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得隨時派員側密調查資料,簽報局長以為核課參考。

二、對查定課徵娛樂業者營業資料調查不實,致有逃漏情形。

二、對查定課徵稅額,主管人員應確實辦理複核及抽查,以落實複核工作之執行。

三、承辦人員對於臨時舉辦之各種娛樂映演活動,於活動結束後10日內,未將剩餘票劵繳回依規定計徵娛樂稅。

三、於活動結束後抽核是否依「桃園縣娛樂稅徵收細則」規定課徵娛樂稅。

四、辦理執行車輛總檢查作業,因人情困擾、或其他因素,發生隱匿違章情事。

四、執行車輛檢查任務以至少3人一組為原則,並依作業計畫設置專人負責登記管制各組領用違章車輛舉發單,及移送監理機關違章建檔數量,管制情形並由內部業務檢查單位辦理不定期抽核。

五、印花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時接受招待,發生檢查不實隱匿違章之情事。

五、印花稅檢查人員應以2人一組為原則,並嚴格執行稅務人員不得接受廠商、會計師、代理記帳業者邀宴之規定。

貳、房屋稅、契稅

一、清查房屋稅籍時,發現房屋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故意不予據實查報,從中牟利。

一、對於房屋稅籍清查案件,督導人員不定期抽查,並由稽核人員定期抽查。

二、建管單位通報之使用執照副本,故意未依規登入營繕資料管制檔、設籍課稅及催辦,從中牟利。

二、營繕資料管制檔及催辦單,稽核人員定期抽查。

三、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故意未勾稽或厘正房屋稅課徵情形,從中牟利。

三、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稽核人員定期抽查。

四、承辦人員故意將所經管之稅籍資料洩漏,提供代理人或他人抄錄、閱覽,藉收不法利益。

四、

(一)加強櫃台管理,嚴禁非本機關同仁穿梭辦公室。

(二)納稅人稅籍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辦理,嚴禁擅自對外提供,如發現應依法辦理。

 

五、契稅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應申報契稅案件,應輔導納稅義務人限期申報,逾期未申報案件,故意漏予核定,從中牟利,衍生弊端。

五、

對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

用執照應申報契稅案件之管制作

業及應申報案件清單,由稽核人員定期抽核。

 

 

參、地價稅、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承辦人員勾串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之差距,逃漏應納稅額,藉收不法利益。

一、對於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稅之案件,加強審核作業,由稽核人員定期抽查。

二、土地買賣、贈與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對具有二親等關係者,未據實審查或故意放縱,從中牟利。

二、買賣、贈與申報土地增值稅之案件,稽核人員定期抽查。

三、對已核准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之案件,回覆財稅資料中心建檔資料故意不確實,藉收不法利益。

三、回覆通知單通報及異常案件由稽核人員定期抽查。

四、承辦人員將所經管之稅籍資料洩漏,提供代理人或他人抄錄、閱覽,藉收不法利益。

四、

(一)加強櫃台管理,嚴禁非本機關

同仁穿梭辦公室。

(二)納稅人稅籍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辦理,嚴禁擅自對外提供,如發現應依法辦理。

五、地價稅減免稅地或田賦土地清查人員,發現應改課或恢復課稅情形,不予據實查報,從中牟利。

五、

(一)加強資料之勾稽,並由稽核人員定期抽查。

(二)每年選定條件,由資訊科產出異常清單專案清理。

肆、退稅

一、承辦人員冒領、侵吞、挪用退稅款或擅將退稅金額加大,勾結納稅人朋分稅款。

一、

(一)退稅支票一律以雙掛號郵寄。

(二)退稅金額5萬元以上案件,加強查核退稅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

二、納稅人、廠商或其他人員詐領退稅。

二、退稅支票不論金額大小,一律禁止背書轉讓。退稅金額在新台幣2,999元以下不劃線,3,000元以上劃線。

三、退稅公庫支票管理不夠嚴密,易生流弊。

三、

(一)退稅支票之保管、領用、作廢,悉依「本局單照印製、使用及管理要點」第七點(九)規定辦理。

(二)全功能櫃台收受退稅公庫支票,應予登記並即通知退稅人領取。

(三)有關退稅案件之辦理及弊端防制,應依據「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退稅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伍、稅務管理

一、業務單位對於巨額之欠稅

    ,未即時掌握欠稅人之行蹤、財產資料及辦理稅捐保全,致發生脫產現象,於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後,已無可供執行之財產。

一、對10萬元以上之巨額欠稅於送達取證後連同管制表一併送管理單位,由管理單位對相當之財產辦理保全措施,防止欠稅人脫產。

二、執行人員收取之未到期票款如無逐日核對,易生冒領、侵占或逾期漏未提示,致損庫收。

二、查核經收未到期票據有無送銀行或出納單位保管,並適時兌現。

三、三、對於抗繳、違章補繳稅款、巨額欠稅即將屆滿5年徵收時間,管理單位未及時移請行政執行分署提前執行結案,以致稅額無法徵起,損及庫收。。

三、10萬元以上之巨額欠稅於送達取證後,應立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其有財產者立即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處分,防止其脫產;對已達限制出境標準者,呈報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四、業務單位查詢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戶政資料、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營業稅資料庫資料及免書証免滕本資料交予業務無關人員,而洩漏納稅人財產資料。

四、對於查詢全國財產稅總歸戶等資料者,應依規定填寫申請單,呈單位主管核准,事後資訊科按月列印查詢紀錄,送業務單位查詢程序有無依規定核准外,並送政風室備查。

五、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偽刻公庫收款章,侵占稅款。

五、依業務單位通報有繳納收據之欠稅案件,從中查核納稅人稅款解繳情形,遇有異常資料隨即追蹤清查,防止他人偽刻公庫收款章,侵占稅款情事發生。

陸、單照管理

一、虛報或隱匿使用不報。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單照印製使用及管理要點」第七點(四)規定,單照如有遺失,應即查報遺失單照號碼及數量,並查明原因簽報作廢,若有舞弊情事,應簽報議處。

二、報廢不實留用情事。

二、

(一)各項單照領用情形及盤點列

    入稽核人員業務檢查項目。

(二)領用單位主管應注意查核該單位單照之領用、保管、餘存及編表等事宜並查對暫留存該單位之作廢單照,如有不符,應即追查處理。

柒、漏稅查緝

一、洩漏檢舉內容予當事人,從中獲利。

一、嚴格執行「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

二、受理重大檢舉案件,未事先予以分析研究,即冒然查處,蒐證粗糙,致失先機。

二、對重大檢舉案件事先應予分析研究,擬訂具體處理方案,簽奉核准後,再行調查。

三、單獨1人前往查察易生弊端。

三、前往查案時,最少需2人為一組,以符規定。

四、對於違章漏稅案件,藉故拖延查處,未能儘速辦結,致使違章人有機可乘,而湮滅有關事證。

四、違章漏稅案件,因故未能依限辦結者,應依規定簽准延期。

五、查獲違章案件之證物予以調包或湮滅。

五、重大案件應成立專案小組專責查處,並指派科長以上人員督導辦理。。

六、查獲違章證物,於啟封後編號前,故意漏編以致不應發還而予發還。

六、

(一)查扣違章證物,應當日簽報機關首長指派專人保管、點收,以防止調包。

(二)啟封證物,應會同有關單位執行,並依規定編號,不得逕行發還。至與違章漏稅無關之文件,得於列冊簽請局長核准後,交由當事人清點並簽收。

捌、違章審理、違章裁罰。

一、 認事、用法偏差,圖利違章人,收受不法利益。

一、違章案件之處理,應確實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辦理。以免避重就輕、曲解法令、縱容偏袒,圖利違章人,收受不法利益之情事。

二、故意延遲、積壓,以便違章人趁機脫產。

二、違章案件之審理,應切實依照規定於處理期限內辦竣,以防止因故意延遲、積壓致違章人趁機脫產之情事。

玖、行政救濟

一、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逾期答辯,致遭撤銷損及庫收。

一、訴願及行政訴訟答辯,應切實依照規定於處理期限內辦竣,如因故意延遲、積壓致逾期答辯遭撤銷損及庫收,應簽報責任,從嚴議處。

二、對於復查案件,未按順序輪派人員調查,徇私勾結。

二、復查案件應依稅目別,除因案情需要者,依序輪派復查員辦理;如係原查人員應予迴避,請求改分。如發現有復查員未予以迴避,並徇私勾結之情事者,應簽報政風室,以追究連帶責任。

三、復查案件,未於規定期限復查完竣,致生弊端。

三、復查員辦理復查案件,依規定於兩個月內查畢,案情複雜者,得簽准延期,主管單位及研考單位,應注意時限並查催。

拾、資訊作業

一、查詢人員於網路接通後,閒置不用或離開座位,致讓他人作不當使用,造成課稅資料洩漏情事。

一、

(一)輔導同仁養成離座即離線之良好習慣。

(二)設定電腦連續未使用達10分鐘以上時即以瑩幕保護程式鎖定,減少他人可乘之機。

(三)每月定期產出查詢紀錄報表,供查調單位核對。

二、作業人員私自更改課稅資料,造成短漏稅額情事。

二、

(一)業務單位各稅系統人員,應不定期列印異動檔資料,交業務單位主管抽核,以發掘不正常之異動案件。

(二)本局同仁均應填寫「電腦資訊工作人員保密切結書」,以自然人憑證為系統識別碼,並透過系統管制帳號權限。

三、作業人員勾結外人,洩漏納稅人財產及課稅資料圖利。

三、由同仁再教育方式著手,加強同仁對資訊安全之警覺性及相關法令之宣導,以免誤觸法網。

四、資訊委外作業單位洩漏稅務資料。

四、在資訊委外作業合約明訂外包廠商應行保密規定。

拾壹、資訊安全稽核

 

一、未依規定查詢「自動化作業-戶政資料查詢系統」,致生資料外洩情事。

政風室依據財政部編訂:「稅務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規定」、稅捐稽徵法第33條保密條款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訂定本局稽核作業要點,簽核 局長每月初協同資訊科產出抽核表及抽核比例,抽核1個單位(由本局各科室及三分局依序輪流),計12次。

二、利用本局外網傳輸稅務資料致洩漏稅務資料情事。

針對本局主機房、各科室及三分局使用外網之個人電腦是否有違規異常情形,由本局各單位及三分局派專人執行是項稽核,政風室訂定稽核計畫簽核 局長後辦理,稽核結果簽核 局長後公告内網供本局及三分局同仁參考並於年度廉政會報及安全維護會報中提報,每年辦理1次。

三、各單位同仁保管之個人資料未善盡保管責任或運用失當致生個人資料洩漏情事。

政風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局業務特性研擬「個人資料保護自我審查表」及「個人資料保護稽核表(實地複核抽查用)」,由本局各單位及三分局派專人組成稽核小執行是項稽核,簽核 局長後辦理「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稽核結果簽核 局長後公告内網供本局及三分局同仁參考並於年度廉政會報及安全維護會報中提報,每年辦理1次。

四、未依規定查詢「勞健保清欠及矯正機關服刑資料查詢系統」致生資料外洩情事。

政風室依據稅捐稽徵機關使用法務部收容人歷監日期資料要點:「視實際作業需要,自行調印安全管制紀錄清單,不定期抽查」規定,簽核 局長針對本局各業務科及3分局使用「勞健保清欠及矯正機關服刑資料查詢系統」,每半年(1月-5月及月7-11月)由資訊科產出「查調明細及抽核清單」,由政風室辦理稽核,稽核結果簽核 局長後公告内網供本局及三分局同仁參考並於年度廉政會報及安全維護會報中提報,每年辦理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