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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桃法綜字第110000490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法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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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對民間團體補助款申請及
    支用情形之查核、管制,俾提升補助業務效益,特訂定本要點。本要
    點未規定事項,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
    管考作業規範辦理。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或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且
    會務運作正常者。但政治團體不在補助之列。
三、補助辦理項目如下: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或法律常識宣導、教育、研習等活動。
    (二)其他對促進消費者權益保護或法律常識有重大助益之活動。
四、下列支出不予補助:
  (一)有關旅遊、餐費、服裝或人事費支出。
    (二)摸彩品、紀念品、獎品、獎金、設備或其他性質相同之項目支出

        。
五、對同一申請人累計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
六、申請人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申請書、詳實之實施計畫書及經費概算
    明細表,至遲於活動辦理前十五日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以文到日為準
    ,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主(協)辦單位、目的、時間(期程)、地點
    、參加對象及人數、執行方式、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申請案不論有無核予補助,所附之資料均不予退還。
七、審查原則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局受理申請案後,應審核有無重複申請、超過補助上限、與計
        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
    (二)同一案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三)不符本要點規定,其情形得補正,應限期補正。
    (四)申請案經本局核定後,其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八、申請人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九、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實際支出費用明細、獲補
        助款使用結算明細及運用補助款之所有原始憑證、執行成果之相
        關資料(含活動照片),向本局申請核銷撥款。無法於一個月內
        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應敘明事由函報本局同意。
    (二)申請人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除撤銷該補助案及
        收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其已
        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有提前銷
        毀或毀損、滅失等情事,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
        審計機關同意。
    (四)領據應加蓋申請人之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經
        手人之職章,並加註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本局撥款入
        帳。

十、督導及查核方式如下:
    (一)本局得視需要以書面方式查核,就申請人經費結報資料與原申請
        補助計畫書內容,詳實核對經費運用之合理性,並切實檢視所辦
        活動是否依計畫書執行,或執行成效是否符合計畫書所述之效益
        。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繳回補助款外,本局並得依其情
        節輕重,於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或作為以後年度補助該申請人
        之參據:
         1、未依原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執行或執行成效不佳。
         2、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款。
         3、對於補助款之支用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或違反相關法令
            等情事。
         4、未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及銷毀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