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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確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綜字第104015188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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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確認作業有
  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以下簡稱書件),包括環境影響說
  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變更內容對照
  表、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
  應對策等。
三、書件經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開發單位依委員會決議事項提送書件定稿補充、修正事項,委員、
  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確認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函送、傳真書件定稿或傳送電子文件予委員
    、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確認。
    (二)書件定稿確認期限,自前款發文、傳真、電子文件傳送日起算,
    依個案特性,以七日至十日為限。
    (三)書件定稿未獲確認者,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應於開發單位提送後
    續補正事項後,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四)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未於上開確認期限內回覆意見,視同
    無意見,其期限屆滿後之回覆意見,亦不予處理。
    (五)書件定稿經開發單位三次補正、修正未獲確認,由委員會幕僚作
    業單位邀集與該確認事項有關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召開會
    議確認有關事項。
四、書件定稿經確認完成後,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應即簽報市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