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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環保寺廟標章認證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環永字第1070251414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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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經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登記立案之本市寺廟,積極落實各項減碳環保作為,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環保寺廟標章:指寺廟因推動環保節能等相關作為,經環保局審
    查符合本要點訂定標準後核發之標章。
    (二)環保寺廟:指寺廟之環境、設施及自主管理,落實低碳節能作為
    ,並取得環保寺廟標章者。
四、申請環保寺廟標章認證者,以經民政局登記立案之本市寺廟為限。
五、申請人應於申請時間,檢具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流程如附圖
  一: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表一)
  (二)節能減碳及環保工作事蹟摘要表。(如附表二)
  (三)其他足以證明具有環保貢獻事蹟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信封上應註明「申請環保寺廟認證」字樣。
   申請日期以環保局收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憑。
   第一項申請期間由環保局另行公告之。
六、申請環保寺廟標章認證之審查項目包含源頭減量、綠色能源、循環資
  源、綠活環境等四大面向為評分項目,創新作為則列為加分項目。(
  如附表三)。
七、審查程序如下:
  (一)資料初評:由環保局及民政局共同組成工作小組,針對申請書件
        進行審查(於受理書件十五日內完成),如有缺漏或內容欠缺者
    ,工作小組將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現場複評:由環保局召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人填寫
        之節能減碳管理措施,至現場查核、確認執行成果,並進行評分
        。
八、申請人經前點程序完成審查驗證後,由環保局按審查評比內容將其分
    為下列四級,予以核發環保寺廟標章:
    (一)鑽石級:經審查評分為九十分以上者。
    (二)金級:經審查評分為八十五分未達九十分者。已獲金級標章之環
        保寺廟,得於標章有效期限內三至六個月內申請換發時,申請升
        級為鑽石級標章。
    (三)銀級:經審查評分為七十五分未達八十五分者。已獲銀級標章之
        環保寺廟,得於標章有效期限內三至六個月內申請換發時,申請
        升級為金級標章。
    (四)銅級:經審查評分為六十五分未達七十五分者。已獲銅級標章之
        環保寺廟,得於標章有效期限內三至六個月內申請換發時,申請
        升級銀級或金級標章。
    前項環保寺廟申請標章升級程序,比照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辦理。
九、認證獎勵:
    凡通過審核認證之環保寺廟,由環保局公開頒發環保寺廟標章,同級
  換發者不在此限,其標章電子檔格式由環保局提供寺廟於相關文宣使
  用。
    前項標章電子檔格式由環保局提供寺廟作相關文宣用途使用。
十、環保寺廟標章之有效期限為二年。
    領有標章之寺廟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檢具第五點申請
  書件,向環保局申請換發;逾期未申請者,將註銷及追回環保寺廟標
    章。
十一、查核機制
   (一)環保局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取得標章之環保寺廟,有不符申
     請內容之情形,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予廢止或
     撤銷標章資格。經查證涉及任何不法情事者,亦同。
   (二)依第十點規定申請標章換發時,由環保局召集專家學者進行書
     面審查或現場複評,複評結果未達原標章等級之標準,得註銷
     或降低標章等級。
   (三)未依本要點取得認證標章使用權,擅自使用或仿冒環保寺廟標
     章者,環保局除公布其寺廟名稱外,並得依法請求相關法律責
     任。
十二、環保局得將獲得認證之寺廟及審核結果公布於媒體或網路等,寺廟
   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