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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行政院 99 年 1 月 22 院臺秘字第 0990091522 號函修正「文
書處理手冊」捌、文書保密部分。
(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7 款暨其施行細則
第 10 條。
(三)法務部 100 年 7 月 6 日法政字第 1001107727 號函修正發
布「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四)本局 104 年度廉政工作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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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提升員工保密警覺,確保機關公務機密,藉由公務機密維護檢查之
實施,以培養員工保密觀念,嚴防機密資料外洩,建構優質的安全辦
公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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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查項目:
(一)文書機密。
(二)通訊機密。
(三)其他機密。
(四)資訊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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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查編組與受檢單位:
(一)檢查編組:政風室、秘書室。
(二)受檢單位: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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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查方法及時間:
(一)依據「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報告表」所列檢查項目逐項檢查(如附
表)。
(二)不定期檢查:由政風室會同秘書室,前往各科室進行各項保密檢
查。
(三)定期(總)檢查:依本局 104 年度廉政工作計畫及配合每年春
安工作、十月慶典專案期間或上級指示期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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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查結果處理:
依據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等研提書面報告(如
附表「檢查報告表」),簽報局長核閱後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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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