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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之罰鍰分期繳納
,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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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罰鍰,指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經本府依法裁處而尚未繳
納,且未移送執行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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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並釋明理由向本府財政局申請分期繳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力一次繳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
(三)其他不符前二款規定,確有繳款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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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期繳納期間,依下列標準核定之:
(一)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十
八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
二十四期繳納。
(四)罰鍰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有延長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最高
繳納期數標準之必要者,得專案簽報本府財政局局長核定。但最高不
得超過三十六期。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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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未繳納者,本
府應就未繳清罰鍰,發函通知義務人於文到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
未繳納者,逕行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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