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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行政大樓禮堂及會議室(
以下簡稱本場地)之服務效能及增進社會教育功能,並建立使用秩序
及維護建物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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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場地之申請對象如下:在不影響公務使用下,本場地得提供本所以
外之政府機關及合法登記立案之學校、公司、團體、法人或個人申請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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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活動計畫書向
本所提出申請。前項申請經本所核准後,應於使用日五日前有關場地
使用收費規定依照桃園市政府訂定標準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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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核准使用者,如因故異動或取消,應於使用日三日前檢具申請書向
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退還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提出
申請或逾期申請者,不予退還。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使用者,
申請人應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場地使用
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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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使用本場地之必要時,得優先
使用;申請人應同意延期或停止使用,因而停止使用者,本所應無息
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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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
,應即停止其使用,且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妨礙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秩序。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蓄意破壞公物。
(五)曾經使用本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且情節重大。
(六)影響環境清潔或安寧。
(七)有營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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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場地布置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進行場地布置如需外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
徵得本所同意,並於上班時間會同本所管理人員辦理,且不得破
壞或變動原有設施。
(二)未經本所同意,不得以黏、貼、釘等施作方式布置於場地內之牆
面、地板、舞台及既有設備或其他公物,或擅自啟用冷氣設備或
自行架設各項器材、加裝其他電器設備等。
(三)設備或借用物品(桌子、椅子、立牌等)之搬運應自行為之,並
應於使用後復歸,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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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場地使用完畢,應依下列規定回復之:
(一)場地使用期間,自行負責本場地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
、傷患急救及場地清潔。
(二)場地使用完畢應即於當日撤場,並歸還借用物品及回復原狀與整
理場地,垃圾應自行清運。
(三)場地使用後如有毀損情形,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回復,
屆期未回復者,本所得逕行委由廠商回復之,所需費用由申請者
繳付,申請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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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