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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蘆竹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檔案閱覽室為本公所檔案應用
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查詢、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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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
時;國定假日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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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使用本公所檔案閱覽室者,請事先向檔案管理單位登記,並確認使
用時段。因故改期或取消時亦應向檔案管理單位登記改期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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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應用本公所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
於「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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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用本公所檔案時,應出示「檔案應用審核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
,由業務承辦人員檢核申請人證件無誤且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
檔案閱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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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閱覽室提供鉛筆,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汁、墨水或原子筆等文具用品抄
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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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應以使用本公所提供之設備為原則,請向檔案管理
單位登記後再予使用相關設備。
如有使用可攜式電腦、輔助閱讀器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
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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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閱覽室,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時,應將檔案
及所借用之文具交與陪同人員,不得攜出;使用電腦查詢機關檔案目
錄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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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如需輔佐人陪同應用檔案,應事先提出申請,輔佐人以一人為
限。
應用檔案時,不得僅由輔佐人單獨在場,申請人對其輔佐人之行為應
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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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閱覽室內不得有飲食、吸煙、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
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公所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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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如
有發生下列情形者,承辦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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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及其輔佐人於應用完畢後,應將檔案歸還業務承辦人員點收
;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承辦人員應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另日再行調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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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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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