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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益宗教團體認證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1050158514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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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宗教團體內涵,營造優質信
    仰環境,運用宗教影響力,從事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等事業,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宗教團體為本府登記有案之寺廟或宗教財團法人。
三、宗教團體之認證,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認證項目之內容、配分及
    相關事項由本府民政局於辦理認證前一個月公告之,並由本市各區公
    所轉知宗教團體。
四、本府民政局對宗教團體之認證,應派員實地訪查,並邀集相關機關、
    學者、專家及宗教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五人,組成認證小組。
    認證小組成員於認證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行迴避;其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者,亦同。
五、認證項目如下:
    (一)組織及財務管理。
    (二)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
    (三)節能減碳,綠色環保。
    (四)無障礙友善服務。
    (五)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宣導。
    (六)宗教觀光與行銷。
    (七)創意服務。
六、認證結果分為以下等第,並通知受認證之宗教團體:
    (一)金質獎:九十分以上者。
    (二)銀質獎: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未列等:七十九分以下者。
七、認證結果為金質獎或銀質獎之宗教團體,由本府頒發當年度獎牌、獎
    座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並公告之。
八、未列等之宗教團體依認證結果之改善項目改善,本府民政局得提供必
    要之輔導。
九、宗教團體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參加認證獲獎者,本府得撤銷
    其認證結果,限期追繳其所領取之獎勵。
十、本市宗教團體興辦或贊助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有重大具體事蹟
    者,得經本府專案核准另予獎勵,不受第二點規定之限制。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