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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罰鍰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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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應建置罰鍰案件檔案,逐案載明受處分人資料、裁處書日期與
文號、罰鍰金額、罰單編號、繳款期限、收繳明細及行政執行等辦理
情形,並由專人管控,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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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罰鍰裁處書及繳款書之送達方式,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
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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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對已繳納之罰鍰,經核對無誤後登記銷號,並留存單據。
罰鍰屆期未繳納者,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繳,經催繳後仍未
繳納者,應於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一年內,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
行政執行。
各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前,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
詢受處分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後,受處分人自行繳納所欠款項者,各機關應於核對
無誤後辦理實收繳庫,並立即通知行政執行機關就已繳清者銷案或就未
繳清者之餘額繼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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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取得執行憑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容如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函請核發機關更正。
(二)應列冊指派專人保管或交由出納單位存入保管品專戶保管,並通
知會計單位列帳。
(三)每年應定期清理,如查得財產及所得時,應即移送行政執行。
(四)前款清理得視實際需要,於執行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再辦理一次
。
(五)同一受處分人之待執行金額累計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各機關得
本權責於時效消滅前依程序催繳,免再移送行政執行。
(六)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而有註銷會計帳務之必要時,應依本府所屬
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與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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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應自行訂定催收清理計畫及改善措施,以有效提升罰鍰收繳。
各機關應自行依罰鍰年度作業事項,按季將當年度罰鍰執行情形及以
前年度應收款收繳情形、執行落後原因及改進措施,簽報機關首長核
准或召開會議研討執行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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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處分人因經濟狀況、天災或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致無法一
次繳清罰鍰者,各機關得同意受處分人於移送行政執行前,依其
申請酌予核准分期繳納。
(二)前款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於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個月
內繳納完畢。
(三)第一款分期繳納,每一期為一個月,每期應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
幣二千元。但因特殊情形,有修正期數或每期應納金額之必要者
,應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四)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其任一期應納金額未如期繳納時,逕依第四
點規定辦理。
(五)各機關依其業務性質或有關規定,經本府同意另定分期繳納作業
規範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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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於年度結束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桃園市政府罰鍰
案件執行績效考核項目與獎懲基準」(如附表)所列考核項目進行績效
考核及獎懲。但因法令規定,作業程序具牽制作用,無須催繳執行率即
可達百分之百者,不列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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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事執行事件取得之債權憑證,準用第五點規定辦理。
債權憑證時效屆滿前三個月內,應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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