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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員工加班及加班費支給之
查核管制並避免浮濫,特依行政院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第四點
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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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班申請程序:
(一)本局員工加班,應事前於差勤線上簽核系統填妥加班請示,詳述
加班事由,經主管核准後方可加班;如有特殊情形須離開辦公處
所加班,應依規定簽請局長同意後,得免按指紋。
(二)本局員工未經請示,逕行按指紋加班者,視同該日未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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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班管制及查核:
(一)各單位主管應覈實管制同仁加班,落實加班須事前申請核准並隨
時查核所屬員工加班情形。
(二)本局由人事室及政風室組成稽查小組,不定期依加班請示單前往
各單位抽查並作成紀錄。
(三)加班人員經稽查小組抽查發現不在加班場所,經通知(書面或口
頭未於 10 分鐘內至人事室報到者,以加班不實論(府外加班者
,則以稽查人員所指定處所為準);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抽查
之日起 3 日內提出具體證據申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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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抽查發現加班不實者,除該次加班不予核計且扣除當月加班總額度
1 小時外,移請人事室依下列規定簽處並列入其平時考核及年終考
績(核)之重要參據:
1、第 1 次違反者,口頭警告乙次。
2、第 2 次違反者,申誡乙次。
3、第 3 次(含以上)違反者,記過乙次。
上述違反規定人員,如涉違法情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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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年度內違反加班規定 3 次者,逕予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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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提本局局務會議審議並簽陳局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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