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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零用金管理方式,特依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及第
八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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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用金用途範圍:
(一)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公務預算所列、納入集中支付之基金、專戶
或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代收代辦零星經費為限,不得移作他用。
(二)各機關支用零用金,除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外,
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三)各機關各項稅費(如稅捐、水電費、郵電費及汽油費等)必須先
以現金支付後始取得收據結報者,得以預付方式於適當科目項下
簽具付款憑單,送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辦理支付。但
應以分配預算計畫及其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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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零用金之最高限額,由財政局於年度開始時,按下列基準及實
際情形核計。但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得依下列基準自行核計:
(一)按各機關當年度單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或附屬單位預算用途別
科目之服務費、材料及用品費、租金、償債與利息及其他科目合
計數額之三成,除以十二個月計算。其計算數額在新臺幣二萬元
以下者,全數撥作零用金;超過二萬元者,每超過二千五百元增
加一千元,最高以三十萬元額度為限。但如因保管困難,可自行
斟酌減少提領。
(二)前款計算之額度,各機關如因所屬單位無單位預算,或所屬基金
、專戶納入集中支付,或業務特殊需要,致有不敷支用之情事,
得填具零用金額度專案申請表(如附表),並敘明理由,送財政
局專案核定。
新年度總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尚未核定發布時,得依照前一年度所核
定之零用金額度,先行提領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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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零用金作業方式:
(一)領用: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或服務
費、材料及用品費、租金、償債與利息及其他科目合計數額項下
領用。
(二)撥付: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範圍內,依前款之規定
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財政局集中支付科以電匯方式撥入各該機關
之指定帳戶。
(三)保管:
1.各機關經財政局同意後,得於當地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設
置零用金專戶,專供存提依規定得領回轉發之各項費款(如零
用金、員工薪津、子女教育補助費、學生公費及給養費等);
專戶之簽證印鑑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
共同建立。但各機關之零用金專戶如無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之辦
公費撥入情形,得使用經管零用金人員及總(事)務主管人員
印鑑。各機關開立專戶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函知財
政局。
2.前目之費款,經指定帳戶提存支用,如確屬零用金撥還者,於
簽具付款憑單時,支出用途欄應註明「撥還零用金」字樣,由
財政局集中支付科以電匯方式撥入各該指定帳戶提領支用。
3.各機關領用零用金,應設置零用金備查簿逐筆登記,以備查核
;其會計處理方式,得由機關會計單位於簽妥付款憑單後,將
付款憑單第一聯逕送財政局集中支付科辦理;並將第二聯代傳
票,送該機關出納單位,據以簽開同額之零用金專戶公庫支票
,俟款項撥入後,即予提領轉發,並於現金出納簿詳實登記,
以備查核。
(四)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已於零用金額度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用之支出科目者,
應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於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
送財政局集中支付科轉帳。
2.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之市庫帳
務整理期間內,填具支出收回書,並繳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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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零用金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及支用,並確實依照出納管理手冊及
審計法財物審計與核定財務責任之規定辦理;如有發生侵占挪用等情
事,除各機關保管人員應負賠償責任外,該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亦應
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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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財政局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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