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員工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管理機關,指使用管理各機關學校建築物之機關。
|
|
三、本要點所稱停車空間,指各機關學校建築物之地下室及地面場地所附
設供員工停放車輛之空間。 |
|
四、管理機關就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事項如下:
(一)員工停車申請之審查。
(二)員工停車證之核發。
(三)停車空間配置、停車時間、收費方式、繳費規定、退費基準及違
規處理等事項。
(四)停車空間相關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
(五)停車空間之安全維護、環境清潔及衛生管理等事項。
(六)停車空間之租用及收費等管理事項。
前項停車空間使用管理事項,各管理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相關
規定。
|
|
五、各管理機關對於經管之停車空間,其收費得選擇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依私法關係與使用人訂定租賃契約,收取相當之租金。
(二)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收費基準,徵收使用規費。
|
|
六、各管理機關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收取使用規費者,得按下列原則予以減
免,並應報經各該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一)服勤地點無便利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到達。
(二)機關學校就停車收費所負擔之行政成本高於停車費之收入。
(三)機關學校外路邊停車未收取費用。
(四)其他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
|
七、停車空間之管理維護費(含水電費、維護費、人事費及設備費等),
由各管理機關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其所收取之收入應依規
定繳入公庫。 |
|
八、管理機關對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應善盡職責,其各該上級主管機關
得不定時派員督導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