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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協調桃園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業務,特設桃園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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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進度控管。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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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交通局局長。
(三)環境保護局局長。
(四)水務局局長。
(五)衛生局局長。
(六)社會局局長。
(七)勞動局局長。
(八)文化局局長。
(九)教育局局長。
(十)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一)經濟發展局局長。
(十二)體育局局長。
(十三)工務局局長。
(十四)農業局局長。
(十五)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六)地政局局長。
(十七)法務局局長。
(十八)主計處處長。
(十九)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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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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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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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有關機關列席表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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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之行政事務由本府財政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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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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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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