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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用字第104011620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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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桃園市市有土地之管理,提昇本
  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土地之使用效能,避免土地閒置或低度利
  用,致浪費土地資源,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閒置土地,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無地上建物及計畫用途之土地。
  (二)有地上建物,但無計畫用途之土地。

三、本原則所稱低度利用土地,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有計畫用途,但效能不彰之土地。
  (二)未依計畫用途使用之土地。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為低度利用之土地。

四、本原則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管理機關為經管本市市有土地之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五、本原則適用範圍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之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

六、閒置土地處理原則如下:
  (一)屬公共設施用地者,各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應儘速依計畫規定開闢
    使用。如經檢討確無該公共設施需求,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
    由管理機關轉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納入供規劃參考,優先檢討變
    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並移交適當機關學校接管及規劃利用。
  (二)前款情形,經檢討無法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得評估變更為
    非公共設施用地,並移交適當機關學校接管及規劃利用。
  (三)非屬公共設施用地者,經評估若能提高土地使用效能,應積極開
    發、收益或處分。

七、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如下:
  (一)有計畫用途但效能不彰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為低度利用之土
    地,除屬政策性計畫外,管理機關應擬訂改善計畫或重新檢討計
    畫執行方式,以提昇效益,如仍無法提昇效益,主管機關或管理
    機關得簽准廢止計畫,另訂他項計畫用途,以提昇土地使用效能
    。
  (二)未依計畫用途使用者,如為財政因素或預算籌編考量,致未能依
    原訂計畫用途使用,應由管理機關衡酌預算額度及施政優先順序
    ,儘速開發利用。

八、對於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土地,各管理機關應依本原則積極檢討,於未
  處理完竣前,為避免被占用、棄置垃圾影響環境衛生、不當使用,頇
  加強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赴現場勘查,並拍照作成紀錄。

九、主管機關得派員對各管理機關管理之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狀況,
  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並視辦理情形簽報首長核定後,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