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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市龜秘字第105002337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龜山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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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行政大樓三樓禮堂及三樓
    會議室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使各項設施皆能充分利用並建立使
    用秩序及維護建物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各課室請至員工入口網登錄,並於使用前登錄完成。
    本所以外之政府機關及合法登記立案學校、團體、法人或個人申請者
    ,須於使用前10日(有正當理由並經本所同意者,不受10日規定之限
    制)書面申請,並檢具活動計畫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後應
    於使用前3日繳清各項費用後,始得使用。
三、申請使用場地經核准使用者,如因故異動或取消,應於使用前3日檢
  具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退還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
  金;未提出申請或逾期申請無正當理由者,不予退還。
  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使用者,申請人應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
  ,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四、本所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使用本場地之必要時,得優先
  使用;申請人因而停止使用者,本所應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
五、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
  ,停止其使用,並視違反情節不予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曾經使用本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五)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六、申請人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於本所指定地點為之;音響設
  備原則上自備,場地內各項設施設備未經本所同意不得任意移動、加
  裝或使用。
七、本場地使用完畢,申請人應回復場地原狀,如有毀損情事,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並得自所繳之保證金抵扣應賠償之金額,不足時應追繳之
  。
八、申請使用者於使用後,應向本所申請退還保證金,經本所查核場地後
  ,無息退還保證金。
九、申請人應負責本場地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場
  地清潔(包括使用之公共空間、厠所、茶水及垃圾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