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業務檢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040345456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要點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檢核目的:
  (一)加強市有財產管理,使帳卡與財物實際量值相符,以期綜覈名實
    。
  (二)建立分層負責之管理制度,防止財產閒置,活化財物利用。

三、檢核項目如「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情形年度檢核紀錄表」(以下簡稱
  檢核紀錄表)。
四、受檢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五、檢核方式如下:
  受檢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依檢核紀錄表所列舉項目,由財產管理人員
  會同事務(總務)、主(會)計人員自行辦理檢核;檢核後,如有缺
  失應提出改進計畫,併同檢核紀錄表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即次年
  一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府複核。

六、本府接獲受檢機關之檢核紀錄表及自提改進計畫後,得就其檢核結果
  及改進計畫進行實地複核,如有嚴重缺失者,應即指正。本府彙整檢
  核結果後,應督促受檢機關確實改進。

七、本府得視業務需要,會同受檢機關之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抽檢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獎懲:
  (一)總成績九十分以上者,考列優等,財產管理人員及主管人員各記
    功一次。
  (二)總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考列甲等,財產管理人員及主
    管人員各嘉獎二次。
  (三)總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考列乙等,不予獎懲。
  (四)總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考列丙等,財產管理人員及主
    管人員各申誡二次。
  (五)總成績未達六十分者,考列丁等,財產管理人員及主管人員各記
    過一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記功或嘉獎:
  (一)財產帳、卡、物不符。
  (二)年度內未依規定辦理盤點或盤點績效不彰。
  (三)因管理不當,致發生人為意外事故。
  (四)發生意外事故予以隱匿或無特殊原因,逾三個月報廢(損)期限
    始辦手續。
  (五)各類財產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內填送,經函催後,無特殊原因仍未
    依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