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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
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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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申請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申請人,以本自治條例第四十
五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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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承租市有基地供建築使用之需要而提出申請者,經各該土地管
理機關受理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及完成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得核
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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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租賃契約影本。
(四)標示四鄰權屬之地籍位置圖(著色表示)。
(五)土地登記謄本。
(六)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七)原有房屋現況照片(房屋四周外貌)。
(八)切結書。
(九)改建、修建、增建、重建前後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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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核發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案件,由本府受理,並依下列程序
辦理:
(一)書面審核。
(二)送本府市政會議及本市市議會審議。
(三)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由本府發給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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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有效期間為一年,逾期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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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申請書格式,由本府財政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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