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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以作價投資方式提供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合作辦理
整體開發事項,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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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市有非
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機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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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指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條
第二款所定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土地及建築物。
(二)作價投資:指本自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執行機關
提供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估計其價值,投資公營事業機構或合作
辦理整體開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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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依政策需要或經評估有必要者,得作價投資公營事業機構或合作
辦理整體開發經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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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作價投資公營事業機構或合作辦理整體開發,應依本自治條例第
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就開發經營事項,由執行機關敘明事由、評估
有利及不利因素,並擬定合作開發計畫之契約草案,報經本府核准後
依本自治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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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計價,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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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須分擔之合作開發費用,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