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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眷舍房地加速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05011696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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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市政建設加速處理所屬各機關學
  校經管之市有眷舍,以促進市有不動產之有效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合法配住人(以下簡稱配住人)應合於下列各款規定:
  (一)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一日以前依規定配(借)住眷舍。
  (二)為退休人員或其遺眷。
  (三)有居住之事實。
  (四)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
  (五)非調職、轉任、辭職、解僱、解聘(含不續僱、不續聘)、撤職
    或免職人員。
  (六)未違反眷舍配(借)住法令之規定或契約約定致喪失續住資格。
  前項第二款所稱遺眷,指已死亡之原配住人之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或
  未婚之未成年子女。

三、配住人資格之認定,由眷舍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權責辦
  理。

四、不符第二點規定之配住資格者,管理機關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自行遷
  出騰空返還眷舍;屆期未返還者,管理機關應依法訴請返還並請求無
  權占用之使用補償金。

五、管理機關所經管之眷舍房地,於本府市政建設核定需要處理時,該眷
  舍之配住人自管理機關通知收回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遷出騰空返還眷
  舍者,管理機關得發給搬遷獎勵金每戶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配住人未依前點規定期限自行遷出騰空返還眷舍者,管理機關應於十
  五日內,造具未返還者清冊函報本府財政局,並由管理機關循訴訟程
  序訴請返還。

七、配住人於管理機關依前點規定提起訴訟前自行遷出騰空返還眷舍者,
  管理機關得發給搬遷補助費每戶新臺幣十二萬元;其戶內人口在二人
  以上者,每增加一人,加發新臺幣二萬元,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
    配住人於管理機關依前點規定提起訴訟後第一審判決前和解並自行遷
    出騰空返還眷舍者,管理機關得發給前項搬遷補助費之半數;未於第
    一審判決前和解並自行遷出騰空返還眷舍者,不予發給。
    第一項戶內人口之計算,以本要點生效日前一年,於眷舍設籍之原配
    住人或其遺眷,且有實際居住事實者為限。

八、管理機關就已返還之眷舍房地,應即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標示、坐落地段號、面積與實地不符者,應先向地政機關申
    請複丈,辦理更正。
  (二)有他項權利設定者,應先辦理塗銷登記。
  (三)土地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既成道路或須分段處理
    者,應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分筆登記。

九、管理機關完成前點事項後,應將眷舍房地列冊,並附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等資料,依桃園市市有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十、搬遷獎勵金及搬遷補助費,由管理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