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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懸帳清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桃財會字第1050004493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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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經費核銷及清理久懸未結
  帳項(以下簡稱懸帳),以健全財務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各科室辦理下列收入及支出部分:
  (一)收入部分:應收款、暫收款、保管款、代收款等。
  (二)支出部分:預付費用、應付款等。

三、為清理懸帳,成立本局懸帳清理小組,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本主
    任秘書擔任,成員由本局財務管理科、公用財產科、非公用財產科、
    金融菸酒科、集中支付科、秘書室及會計室等單位主管或股長以上人
    員組成。
四、為提升經費核銷及懸帳清理成效,本局會計室應按季提供本要點第二
  點未結案項目予本局承辦科室。

五、承辦科室收到前點通知,應儘速清理;如未能即刻清結,應查明原因
  ,並就懸宕未清理部分,擬具清理進度與改進措施,於一週內通知會
  計單位。

六、本局承辦科室應積極清理帳款,並注意辦理期限:
  (一)應收款,應積極收繳及辦理移送執行,不得積壓延誤,有關行政
    罰鍰部分應依「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執行罰鍰處分作業要點」辦
    理,並提送懸帳清理小組會議討論;已確定無法清結之政府債權
    ,應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歲入款及保留款作業要點」
    辦理註銷。
  (二)押標金、保證金及保固金等案件,應定期清理退還廠商。如列入
    懸帳後,經會計室稽催二次,每次三個月,仍未清理完成者,提
    送懸帳清理小組會議討論。
  (三)預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以預算內及契約所規
    定或專案核准者為限;辦理預付款項之單位應負限期清結之責任
    。預付費用、應付款等列入懸帳後,經稽催二次,每次三個月,
    仍未辦理核銷結案者,提送懸帳清理小組會議討論。

七、會計單位除應注意本要點第四點所通知之事項,承辦科室均已妥為查
  明外,並將懸宕未清理之帳款及承辦科室擬具之清理進度、改進措施
  等彙提送懸帳清理小組。 

八、懸帳清理小組每三個月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無懸帳則免予召開會
  議,應切實檢討承辦科室所擬清理進度及改進措施之妥適性,並將其
  作成書面紀錄陳報局長,另應連同相關清理資料一併依序裝訂成冊備
  查。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