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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協助處理信用合作社經營危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財金菸字第105006645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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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即時有效協調處理信用合作社經營危
  機,特成立信用合作社經營危機協助處理小組(以下簡稱處理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處理小組由本府秘書長、警察局局長、財政局局長、金融菸酒科科長
  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派員組成,並由秘書長擔
  任召集人,財政局局長為副召集人。

三、處理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議信用合作社經營危機應變措施。
  (二)協調行庫融通資金事宜。
  (三)指定小組發言人對外發表新聞。
  (四)金融事故善後處理事項。

四、危機處理分工如下:
  (一)處理小組成員:
    經營危機發生時,應即前往現場協助安撫及疏導存款戶,信用合
    作社應出示加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證明,並張貼公告。
  (二)本府財政局:
     1、輔導信用合作社研商緊急融資支援方案,必要時,報請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列席,以
      協助調集所需資金。
     2、肇因散佈流言而引起之異常提領,輔導信用合作社向檢調單
      位提出告訴,以澄清事實,並請警察機關即時追查謠言來源
      。
     3、就危機發生原因及本府處理情形提供資料,並擬具聲明啟事
      、新聞稿,提供發言人作對外一致之說明。
  (三)本府警察局:
    協助資金運送之保全與分赴各營業單位協助維持秩序並維護營業
    廳內、外之安全。
  (四)處理小組發言人:
    就新聞稿內容作對外一致之說明。

五、為遏止經營危機之擴散,必要時,由財政局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派員辦理專案檢查。

六、本府財政局應掌握信用合作社經營危機事件之動態,並通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協
  助後續處理事宜。

七、處理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出席。
八、處理小組之各項決議事項簽奉秘書長核定後,由相關機關依權責辦理
  ,如涉及中央機關權責者,應報中央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