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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應用移民資訊作業系統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秘字第1050061207號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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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機關(以下簡稱使用機關)
  應用移民資訊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取得資訊,並防止資料不
  當使用或洩漏,漏,保障個人資料隱私,落實資訊安全管理,爰依內
  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查詢作業使用須知及各
  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機關依據法令受理下列案件或業務事項時,得應用本系統取得申
  請人人入出境資訊、大陸港澳、無戶籍人士申請來臺資訊及外籍人士
    居停留資訊:
  (一)依國籍法、國籍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受理外籍人士國籍
    取得或民眾國籍變更案件。
  (二)依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受理出境滿二年未
    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清查人口及民眾出具
    未經驗證之委任書請領印鑑證明。
  (三)依兵役法、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
    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受理役男兵役管理作業。
  (四)依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
    受理各項社會福利、救助及補助申請案件之資格審查及核定作業
    。
  (五)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受理健保、停保、復保或加保
    之資格審查及核定作業。
  (六)依傳染病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受理傳染病個案管理作業。
  (七)依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受理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
    人管理作業。
  (八)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受理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作業。
  (九)其他因使用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
    准,應用本系統。
三、使用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權限及異動:
  (一)應用本系統應以電子憑證辦理權限申請及異動。
  (二)使用機關持機關憑證線上註冊本系統,應經認證取得機關權限。
  (三)使用機關因辦理業務需新增使用者,申請人應持自然人憑證登入
    本系統註冊帳號,詳實填寫申請電子表單後送出並列印申請表,
    經內部簽核程序審核,再函文通知本府業務主管機關,代為向移
    民署提交送件。
  (四)使用者自然人憑證遺失,應立即通知移民署終止其帳號使用權限
    。
  (五)使用者因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等原因,不使用本
    系統時,本系統專責人員應於本系統終止其帳號使用權限。
四、使用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查調、管理及稽核作業:
  (一)設置本系統專責人員,建立核准使用者名冊,並指定職務代理人
    ;本系統專責人員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用者
    查詢紀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本系統專責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
    ,應函知移民署。
  (二)使用者應親自查詢資料,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查詢;經核
    准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
  (三)使用者每次查詢完畢,應確實登出本系統,嚴防他人未經授權取
    得資料。
  (四)使用機關對於取得之資料,隨文(案)附卷歸檔保存,非經單位
    主管核准不得攜出或將資料外洩,並依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存檔銷
    毀;未附卷書面資料應專卷妥善保存五年。
  (五)使用機關應自主管理,由本系統專責人員每月定期下載稽核日誌
    作業,並依附表一檢視系統、稽核系統查詢資料使用範圍、使用
    頻率及使用欄位是否均合於目的之必要性,並作成紀錄。
  (六)辦理前款稽核發現有異常情事,應通知本府業務主管機關至使用
    機關辦理實地稽核作業,並作成紀錄。
  (七)每半年應清查使用者權限。
  (八)使用機關自行組成稽核小組,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以上之不定期
    稽核作業,並作成紀錄以供稽核。
  (九)保存稽核相關資料,並且負責發現、回報、追蹤與檢討異常事件
    之因果及控制其影響層面,以增進本系統之安全。
  (十)配合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督考稽核。
圖表附件:
五、本府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稽核作業:
  (一)每年派員至使用機關依附表二抽查稽核一次以上,並將稽核結果
    列入各使用機關年終評核。
  (二)使用機關有異常情事,本府業務主管機關得不定期督考稽核。
圖表附件:
六、使用機關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
  事人權益受損時,除暫停(或終止)該使用者帳號權限外,應依法追
  究行政責任;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依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使用機關及使用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蒐
  集、處理及利用資料,並負保密義務,不得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