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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重大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儀字第1040194253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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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妥善處理本市轄區內發生重大災
    害致有罹難者時,其遺體之相關處理事宜,特訂定本規範辦理。
二、本規範所稱重大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及其他經
    本府認定足以造成大量人命傷亡之重大災害。
三、本規範權責機關分工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辦理災害現場人命救助,遇有罹難者即通報警察機
        關。
    (二)本府警察局:辦理災害現場秩序維持、保全證據、通知罹難者家
        (親)屬、協助遺體相驗及罹難者身分確認事宜。
    (三)本府衛生局:辦理緊急安置場所災民之衛生保健與傳染病防治事
    宜時,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如有罹難者疑因傳染病而致死者,依傳
    染病防治法規定處置。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臨時遺體安置場所之消毒、環境清潔維護
    與病媒管制等事宜。
    (五)本府社會局:辦理罹難者家(親)屬救助事宜。
    (六)本府民政局:
     1、聯繫本府殯葬管理所整備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規劃設置臨
      時遺體安置場所,調度屍袋及冰櫃等物資。
     2、督導本市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妥為處理遺體搬運、衛生維護及
      協助安置等事宜。
     3、安排並辦理遺體火化事宜。
     4、統計死亡人數,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
     5、規劃辦理聯合奠祭,協助無力辦理殮葬之家(親)屬殯葬等
      事宜。
四、本市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致有罹難者,其遺體依下列作業程序處理,
  流程圖如附圖:
    (一)前置作業。
    (二)初步處理及通報。
    (三)遺體相驗認領。
    (四)遺體安置。
    (五)遺體火化。
圖表附件:
五、前點第一款規定之前置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或所屬分局應即派員前往遺體停放處所進行初步調查
    後,報請檢察機關辦理遺體相驗事宜。
    (二)本府民政局應辦理本市公立殯葬設施整備及運用,視需要設置臨
    時遺體安置場所,安排遺體火化,並督導民間合法殯葬禮儀服務
    業協助辦理運送、安置遺體等事宜。
六、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初步處理及通報程序如下:
    (一)發現遺體應保持現場完整,並即通報本府警察局或所屬分局。
    (二)遺體應裝入屍袋,並移至安全處所。
    (三)發現災害嚴重致有大量罹難者時,應即刻通報本府殯葬管理所。
七、第四點第三款規定之遺體相驗認領程序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或所屬分局應詳細檢查、照相及紀錄罹難者之性別、
    面貌、身體特徵、衣著服飾、遺留物及攜帶物品文件等,將遺物
    編號置入證物袋,填列明細表,迅即通知其家(親)屬,配合檢
    察官相驗後,協助家屬處理遺體及遺物。罹難者無家(親)屬、
    所在不明或不願出面處理時,得準用本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法規
    辦理。
    (二)罹難者為外籍人士時,應循警政及災防系統通報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外交部轉通報該國駐臺外交機構;罹難者為大陸地區人
    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應通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三)無法確認身分之遺體,應依本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法規辦理。採
    集去氧核醣核酸( DNA  )檢體及體質人類學鑑定(含牙齒)相
        關檢體後,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或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檢驗建檔。
    (四)本府警察局及所屬分局依法處理遺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親)
        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外,應即通知本市
    公立殯儀館辦理運送、安置遺體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由殯葬禮
    儀服務業者逕行提供服務。
八、第四點第四款規定之遺體安置程序如下:
    (一)本府民政局應聯繫本市公立殯葬設施管理機關,就遺體存放及火
    化設備先予整備,並由本市殯葬管理所或督導民間合法殯葬禮儀
    服務業者協助辦理運送、安置遺體事宜;必要時,得聯繫鄰近直
    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二)災害嚴重或災害現場地點偏僻,得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調度
    屍袋及冰櫃等物資,由本府向鄰近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
    關請求支援,如仍無法處理應通報內政部協調其他直轄市、縣(
    市)政府協助。本府得視遺體安置處理情況撤除臨時遺體安置場
    所,並由本府衛生局及本府環境保護局督導所屬機關確實進行場
    所消毒防疫事宜。
    (三)本府民政局應督導本市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將遺體妥為搬運、衛生
    維護,置入棺木、存放冰櫃或裝入屍袋,遺體裝入屍袋內須放置
    乾冰,並即時移送殯儀館或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冰存,並將罹難者
    編號列冊,俾供辨識認領。
    (四)本府民政局應統計死亡人數,就罹難者及其認領家屬之基本資料
    ,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並妥為保存。
九、第四點第五款規定之遺體火化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府民政局應督導公立火化場,儘速安排並即時辦理遺體火化事
    宜。
    (二)本府民政局得協調私立火化場辦理遺體火化事宜;必要時,得聯
    繫鄰近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如仍無法處理
    應通報內政部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
十、本府民政局得視災害嚴重情形、公共衛生防疫或加速遺體處理作業流
  程等情形之需要,規劃辦理聯合奠祭及火化後安置於骨灰(骸)存放
  設施等事宜。罹難者家(親)屬無力辦理殮葬情事,本府殯葬管理所
  或區公所應積極協助,並轉介本府社會局辦理救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