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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安全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財秘字第104000711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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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辦公環境安全相關事項,預防危安或
  偶發事件發生,強化同仁警覺意識,注意安全維護,防微杜漸,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辦公處所為市府大樓合署辦公室,依據行政院頒「安全管理手冊
  」安全管理事項,有關一般安全管理除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外,並配合
  本府聯合組成安全管理單位及「本局安全維護會報」辦理。

三、本局一般安全管理注意事項如下:
    (一)不違規用電及使用不合規格之機件材料,不私自接用電源。
    (二)妥選適當處所,保管化學及易燃物品。
    (三)對機關印信、重要文書、物品、公款等,選擇安全處所或保險箱
    庫貯存。
    (四)各科、室應注意門禁管制,人員依規定配戴識別證。上班時間內
    辦公室隨時都要留置適當人員;下班後,最後離開之員工,應將
    電器關閉、門窗鎖閉。下班時間進出市府大樓應確實登記。
    (五)對一切人、事、物,衡量時間、地點等因素,發現有違常規常態
    者,應即嚴密查察,切實瞭解,及時通報警衛人員或本局政風室
    處理處理。
    (六)有關內部資料安全,請各科室務必加強管控,勿讓同仁在不經意
    的狀況下流出,擬銷毀之公文書,勿夾雜進一般的回收紙品中。
    (七)發現下列事項,應即通知本府警衛人員或本局單位主管會同政風
    室查處及通知當地警察單位或撥打 110  :
     1.無故潛入本局或冒用證件進出本局者。
         2.在本局附近,無故逗留,梭巡、觀望,形跡可疑者。
         3.攜帶物品進出,拒絕或逃避查驗,或棄置逃逸者。
         4.身懷凶器、炸藥或其他危險物品者,並注意穿著不合時宜(
      如夏天穿著厚重大衣或外套)、衣服內有異常突起或隨身背
      包或手提袋有電線、開關外露等跡象者。
         5.身分不明,言語支吾或行為詭異者。
         6.郵件包裹來歷不明或形狀、內容可疑者。
         7.來歷不明之物品棄置辦公處所者。
         8.內部設施或物品安放位置突然改變形狀者。
  (八)發生意外突發事件,應迅速通知警衛或本局一級主管會同政風室
    處理,並儘可能保持現場原狀,不宜圍觀,必要時配合搶救脫離
    。政風室另通報當地調查站協助處理,並通知當地警察單位或撥
    打 110  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