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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山坡地查報取締工作督導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水坡字第1040233220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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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少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並提升區
    公所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範圍係本市轄內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公告之山坡地所屬行政區,包括桃園區、
    平鎮區、楊梅區、大溪區、龍潭區、蘆竹區、龜山區及復興區(以下
    簡稱公告區)。
三、本府應於每年一月督導考核公告區公所前一年度山坡地查報取締業務
    執行狀況,考核項目如下:
    (一)行政作業績效:
        1、管考制度建立及其紀錄資料。
         2、行政配合情形。
         3、考核書面資料提送情形。
         4、前次考核缺失改進情形。
    (二)查報及制止違規案件執行績效:
         1、查報辦理情形。
         2、違規案件處理情形。
四、本府應組成督導考核小組,相關規定如下:
    (一)置委員六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府水務局派員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之: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2、本市水土保持服務團內專家學者三人。
    (二)外聘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考核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代理
        之。
    (四)委員應親自出席考核,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
        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指派代表出席。
    (五)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所需經費,由本府水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五、委員應依第三點考核項目評分,各委員評分結果之平均數即為公告區
    公所之評核分數;考核項目之細項及配分比重,由本府水務局另定之
    。
    年度評核分數經本府核定後,據以針對公告區公所相關業務主管及承
    辦人員辦理獎懲,人數以不超過三人為原則,獎懲標準如下:
    (一)九十分以上,記功一次。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嘉獎二次。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嘉獎一次。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不予獎懲。
    (五)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申誡一次。
    (六)四十分以上未滿五十分,申誡二次。
    (七)未滿四十分,記過一次。
六、本府得自中央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所頒獎金,提撥
    百分之二十,依本要點評定成績,酌予分配公告區公所。
    前項獎金分配,由本府水務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