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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水務局懸帳清理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水會字第106002914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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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局各科室懸帳清理之成
    效,特設懸帳清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懸帳係指機關帳列資產及負債科目之相關款項,其清理條
    件已成就而懸宕未清結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另置
    副召集人一人,由會計室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
    之:
    (一)局本部技正。
    (二)水利養護工程科科長。
    (三)坡地管理科科長。
    (四)秘書室主任。
    (五)會計室科員。
四、各科室應按會計室每季提供之未清結明細,確切查明未結原因,並擬
    具清理進度與改進措施,於一週內通知會計室,且提報本小組審議。
五、對於罰鍰清理案件,除應依本局應收未收罰鍰清理計畫辦理外,並應
    於每季將罰鍰清理執行情形及進度提報本小組。
六、各科室對於經管之應收、應付、預(暫)收、預(暫)付、代收代辦
    、保管款等帳項應隨時注意清結,並注意辦理期限,業務承辦人員如
    有離職,科室主管應指定接辦人員將懸帳業務列入移交。
七、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切實檢討各科室所擬清理進度與改進
    措施之妥適性,並作成書面紀錄陳報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