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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維護所轄風景區之
場地及設施,有效發揮其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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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本場地之範圍如下:
(一)虎頭山公園之福寶廣場、經國梅園廣場、楓香野餐區、圓弧涼亭
、樹屋廣場、榕樹園區、兒童遊戲區及核心廣場。
(二)大溪中正公園之陀螺廣場、騎馬銅像區、表演廣場、管理站前廣
場、帆船區、管理站前涼亭及其空地。
(三)角板山行館園區之北入口旁平台、樟腦收納所前廣場、行館前三
角廣場及思親亭旁木棧平台。
(四)拉拉山風景特定區之上、下巴陵停車場與拉拉山遊客中心前廣場
及二樓視聽室。
(五)慈湖園區之慈湖廣場 A 區、 B 區與 C 區、慈湖紀念雕塑公
園及慈湖橋旁涼亭。
(六)羅浮遊客中心旁之草皮區、穿廊區、一樓、二樓及三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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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舉辦下列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一)展覽、藝術表演及慈善宣導。
(二)政府機關或合法設立之非營利性法人、團體為推廣於本市生產之
藝文或農業產品舉辦展售活動。
(三)拉拉山風景特定區附近居民於前點第四款之上、下巴陵停車場舉
辦婚喪喜慶活動。
(四)本市復興區政府機關或當地合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團體於前點第四
款之拉拉山遊客中心舉辦之會議。
前項第二款展售活動限於前點第四款之之上、下巴陵停車場、拉拉山
遊客中心前廣場、前點第五款之慈湖廣場 A 區、 B 區及 C 區或
前點第六款之場地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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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前十日至六十日內,填具使用申請書
(附件一至附件七)並檢附申請人及活動負責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以
電子郵件、書面或傳真向本處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第二點第五款之慈湖廣場 A 區、 B 區及 C 區者,除填
具前項申請書外,應另檢附活動企劃書(附件八)一份,並於本處核
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依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規定,
繳納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場地 。
前項慈湖廣場 A 區限於每年五月至八月及十月前二週對外開放申請
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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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一場地同一時段有二個以上申請人申請使用時,以申請書送達本處
之時間先後定之。
藝術表演有前項情形 ,其表演順序以抽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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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一申請人於同一場地申請舉辦展售活動,同一年度以四次為限。但
位於本市之機關團體推廣本市生產農特產品者,同一年度得申請八次
。
前項每次活動期間不得超過三日。但為配合政府政策且經本處核准者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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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得撤銷或廢止核准
並停止其使用,且於二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違反法令或本要點規定。
(二)活動內容足以嚴重影響環境整潔、安寧或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
風俗之虞。
(三)活動內容或範圍與核准使用之內容或場地範圍不符,經勸導無效
。
(四)經核准使用本場地後,無故不使用或未依第八點第一項規定申請
取消使用。
(五)未經核准從事營利、募款或商品廣告宣傳之行為。
(六)未經本處核准擅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本處撤銷或廢止核准者,已繳
納之場地使用費或保證金得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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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本場地,應於預定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
向本處申請取消或延期使用。
前項情形,經核准取消使用,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已
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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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場地使用完畢或經本處通知停止使用,申請人應於當日回復原狀,並
經本處勘查場地確認無誤後,由本處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本處得代為履行,所需費用自保證金扣抵,保
證金不足扣抵時,應予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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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毀損本場地及相關設備(施)者,應予修復;未修復者,本處
得逕為修復;不能修復者,申請人應照價賠償。
前項修復或賠償所需費用,本處得自保證金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
應予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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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處因配合政府政策、重大活動或其他有影響活動安全之虞事由,
不能按原核准時間提供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申請
人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申請人不願變更者,本處得廢止原核准,
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主張任何損失
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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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使用本場地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舉辦第三點所列活動時,不得生火、使用瓦斯、粉末或化學藥
劑等器具物品。
(二)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非經本處同意後,不得擅自使用本場地之設備。
(三)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由申請
人自行負責。
(四)不得於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
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五)不得攀爬、折損花木、喧鬧滋事或為其他妨礙公共秩序及安寧
之行為,活動之音量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
(六)申請人需於本場地懸掛宣傳標(旗)幟者,應先檢附樣本向本處
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
(七)活動如涉及稅捐繳納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除經本處核准之場地舉辦展售活動外,其餘場地不得有任何形
式之交易行為。
(九)使用期間場地之公共安全、環境清潔及交通秩序,由申請人負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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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場地除停車場外均不提供車輛停放,本處並得視活動性質及需要
,進行交通及停車格位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