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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緊急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農輔字第1060144771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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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本市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簡稱
    信用部)發生經營危機時,能迅速妥善處理,特設置農會漁會信用部
    緊急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本府農業局局長為副召集人,並由
    本府警察局局長、財政局局長、政風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新聞處處
    長、農業局輔導科科長與漁牧科科長、全國農業金庫代表及本市各區
    農會漁會總幹事共同組成。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議信用部經營危機應變措施。
    (二)協調行庫融通資金事項。
    (三)對外發表新聞。
    (四)金融事故善後處理事項。
四、緊急事件處理分工如下:
    (一)本小組成員:
        經營危機發生時,應即前往現場協助安撫及疏導存款戶,信用部
        應出示加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證
        明,並張貼公告。
    (二)本府農業局:
         1、輔導信用部以全部存單向收受轉存之全國農業金庫辦理質借
            或解約。
         2、召開小組會議研商緊急融資支援方案,並請各上級主管機關
            派員列席,以協助調集所需資金。
         3、因應受擠兌農會漁會向外借款額度需要,得促請農會漁會召
            開臨時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提高向外借款額度,俾
            調借資金。
         4、為遏止經營危機之擴散,必要時,報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業金融局(以下簡稱農金局),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派員辦理專案金融檢查。
    (三)本府警察局:
        協助資金運送之保全與分赴發生危機之信用部,協助維持秩序並
        維護營業廳內、外之安全;如遇重大突發違法事件,協助依法偵
        辦。
    (四)本府新聞處:
        就新聞稿內容作對外一致之說明。
五、本府農業局應掌握信用部經營危機事件之動態,並通報金管會、農金
    局、存保公司及全國農業金庫等相關單位,協助後續處理事宜。
六、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出席。
七、本小組之各項決議事項簽奉本府秘書長核定後,由相關機關依權責辦
    理,如涉及中央機關權責者,報由中央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