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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預防及減輕本市基地開發行為對交通
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交通整體規劃之目的,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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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地開發:指在特定基地從事建築、土木工程或其他工事,或對
土地或建物之任何使用產生實質改變者。
(二)開發單位:辦理基地開發行為者。
(三)基地開發交通影響:指基地之開發計畫實施,對於周遭交通運輸
系統、交通型態或服務水準之改變,進而影響原交通運輸系統所
能提供服務水準者。
(四)小坪數住宅單元:指住宅單戶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含陽台)在
六十六平方公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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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審查交通影響評估事項,得設本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議
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設置要點由本府交通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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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基地開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達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定送審
基準時,開發單位須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由
本府交通局核備:
(一)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階段之審查程序者。
(二)都市設計審議或建造執照申請階段者。
(三)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決議事項或本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報告書應專冊提送。報告書內容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三
條及桃園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檢核表(如附表四)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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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地開發之停車供給應滿足實際需求,並以一戶一小型車停車位及一
機車停車位之原則設置。
小坪數住宅單元之小型車停車需求較低,未達第一項設置原則者,得
以一小型車停車位或二機車停車位代之,折減標準如附表五,其中第
二類基地小坪數戶數申請折減比例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但小型車停
車位折減後,其數量仍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開發單位申請小坪數住宅單元小型車停車位折減者,應填列桃園市基
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小坪數住宅單元停車位數折減檢核表(如附表六
)。
經第二項折減之停車位設置數量仍未達折減標準者,依桃園市基地開
發交通影響評估小坪數住宅單元附加負擔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一項規定
,得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另行折繳停車空間設置不足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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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發單位應依下列時程提送報告書:
(一)配合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二)非都市土地開發程序,於審議開發許可或用地變更同時進行交通
影響評估審查。
(三)配合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四)配合建造執照申請程序,於本府建築管理處收件後,同時進行交
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
(五)同一基地開發案已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通過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於建造執照申請階段,檢附原都市設計審議階段之審查意見,免
提送報告書。
前項報告書經核備後,由本府交通局送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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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得依審議小組決議請開發單位提出定期交通監測評估報告書,以
瞭解基地開發後之實際交通影響,並與原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之預測
結果相互比對。
開發單位未依報告書執行交通疏緩措施、施工交通維持計畫、交通監
測計畫或基地開發對於鄰近交通造成非預期中之影響時,本府交通局
得要求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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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開發單位於通過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後,如有變更開發基地面積、樓地
板面積、設計停車位數、基地車道出入口位置調整或未能依評估報告
目標年期完工或營運者,應提送交通影響評估變更報告書送本府交通
局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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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通過審查之交通影響評估案件所為承諾事項,開發單位應於交通影響
評估報告定稿本核定前,預納保證金或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代之,俟
承諾事項執行完成後無息退還。
前項保證金以現金、匯款或轉帳方式繳納。
第一項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準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