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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00012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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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權利及義務
第 13 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家長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 14 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家長會組織章程及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
  務委員會之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