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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00012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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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19 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
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家境清寒者,免繳。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並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
工募款。捐贈者如有參與學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採購案,家長會對
其當學年度捐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 20 條
家長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學環境。
四、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交流活動。
五、師生獎助及慰問。
六、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第 21 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校長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以該校
家長會為戶名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
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
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決算報告應經會長核章後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由學校函送本府
備查,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留校彙整,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
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追繳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