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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00012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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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附  則
第 22 條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當選證書,由會長發給。
二、家長會副會長、顧問、幹事之聘書,由會長發給。
三、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本府發給。
第 23 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
本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 24 條
家長會成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給予獎勵或
公開表揚。
第 2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