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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00012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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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組織及任務
第 4 條
家長會得設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
第 5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事務及協助推展,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家長代表)。
三、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機制,建立親師共識。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6 條
家長代表大會置家長代表,由班級家長會選出,每班一人至五人,每學年
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7 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會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聽取校務及家長會會務執行報告。
六、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家長委員)。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8 條
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由家長代表於家長代表大會時互
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以平均分布各年級為原則。但班級
數六十班以上者,每增加五班得增置委員一人。
家長委員會應至少各置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一人,辦理經費管理及會務監
察事項,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家長委員應至少增加一人,並由特殊教育學生家
長互選之。
第 9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二、執行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報告本學年會務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
四、研擬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事件。
六、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推選常務委員。
八、推選代表出席學校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會議。
九、選舉或罷免家長會長。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 10 條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由家長委員於家長委員會每學年第一次會議時互
選之,其人數為家長委員人數之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 11 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
,副會長由會長於會員中聘任。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
一次為限;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任會長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次年
十月三十一日。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得代表學校家長會參加市級家長會長協會組織。
第 12 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
學校得依家長會之請求,指派人員兼任前項幹事以協助處理會務。
家長會為提供教育諮詢並協助學校發展,得聘顧問,聘期一年並得連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