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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243194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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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本市殯葬設施、服務及行為,提升市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由本府民政局(
以下簡稱民政局)、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府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殯葬管理
所)執行,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
(一)本市殯葬自治法規之研擬及釋疑。
(二)本市殯葬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三)本市殯葬設施設置、更新、遷移、廢止及殯葬設施專區設置之
   核准。
(四)本市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及獎勵。
(五)本市殯葬服務業之監督、許可、查核、輔導、管理、評鑑及獎
   勵。
(六)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之裁處。
(七)本市殯葬業務權責疑義之解釋。
二、本市各區公所:
(一)轄區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設置、擴充、增建、改建、經
   營及管理。
(二)轄區公墓埋葬、起掘許可證明,及其他事項之證明核發及公告
   。
(三)轄區骨灰(骸)存放設施進塔(堂)、退塔(堂)證明及其他
   事項之核發。
(四)轄區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從事殯葬服務業
   及殯葬行為之查報。
(五)核准私人墳墓修繕及核發起掘證明。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辦理之事項。
三、殯葬管理所:
(一)辦理本市殯儀及火化業務。
(二)辦理本市桃園區與中壢區既有及新設殯葬設施之工程規劃、設
   計及興建作業。
(三)協助辦理本市前款以外地區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既有及新
   設殯葬設施整建、修繕工程規劃、設計及興建作業。
(四)辦理本市應行遷葬墳墓公告、查估及遷葬作業。
(五)辦理本市無名或無主屍體接運及殯葬業務。
(六)本市桃園區與中壢區公立殯葬設施之經營及管理。
(七)本市桃園區與中壢區公墓埋葬、起掘許可證明及其他事項之核
   發。
(八)本市桃園區與中壢區骨灰(骸)存放設施進塔(堂)、退塔(
   堂)證明及其他事項之核發。
(九)本市桃園區與中壢區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
   從事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之查報。
(十)其他經本府指定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