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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238997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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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志願參與教育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
  。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教育局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
  )、學校、本府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三、志願服務紀錄冊:供志工登錄服務時數之簿冊。
四、績效證明書:載明志工服務起迄時間、服務項目與時數及服務內容等
  績效之證明書。
第 3 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教育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於運用單位從事教育事務志願服務
  工作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且有績效證明書者。
二、校園交通導護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於運用單位從事交通導護
  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且有績效證明書者。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由運用單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府
教育局辦理獎勵。
第 5 條
本辦法獎勵類別及方式如下:
一、教育志工:
(一)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者,頒給銅質獎牌及獎
   狀一幀。
(二)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二千小時以上者,頒給銀質獎牌及獎
   狀一幀。
(三)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三千小時以上者,頒給金質獎牌及獎
   狀一幀。
(四)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四千小時以上者,頒給終身楷模獎牌
   及獎狀一幀。
二、校園交通導護志工:
(一)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五百小時以上者,頒給銅質獎牌及獎
   狀一幀。
(二)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者,頒給銀質獎牌及獎
   狀一幀。
(三)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給金質獎牌
   及獎狀一幀。
(四)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二千小時以上者,頒給終身楷模獎牌
   及獎狀一幀。
第 6 條
本辦法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並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
第 7 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獎狀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 8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