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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管理維護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屬場
地設施,辦理文化藝術推廣工作,發揮文化藝術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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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場地係指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桃園光影文化館、A8藝
文中心與桃園陽光劇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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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構)、學校、法人、成年自然人或立案團體為展演、音樂、舞
蹈、影劇等文教藝術活動或非營利性質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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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應邀請專家學者五至七人成立審查委員會,評審桃園展演中心
展演廳、中壢藝術館音樂廳及桃園陽光劇場之申請案件,周末檔期以
立案演藝團隊之售票藝文節目為優先。
前項審查委員會於每年二月審查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之案件,每年八
月審查翌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之案件。
申請案經審查委員會分類審查通過者,依各類案件評審分數高低及團
隊志願,排定檔期之優先及候補順序。若全數候補完畢仍有空檔時,
得另案接受專案案件申請,不受本點第二項申請期限之限制,惟須於
登記使用日前三十日提出申請,方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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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及繳費期限:
(一)申請桃園展演中心展演廳、中壢藝術館音樂廳及桃園陽光劇場者
,應檢具申請文件,按下列期限向本中心提出:
1、每年一月申請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
2、每年七月申請翌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
(二)經本中心核准使用者應於本中心通知期限內,與本中心簽訂場地
租借契約,並繳交訂金(以百分之三十場地使用費計算),並於
活動前六十日繳清全部費用。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及繳費者,視為
放棄使用該場地之權利。
(三)其餘場地受理時間不限,惟須於登記使用日前三十日提出申請,
經本中心同意後,應於登記使用日十四日前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及
保證金,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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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場地使用獲准後,期前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得退還費用之情形
如下:
(一)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
1、桃園展演中心展演廳、中壢藝術館音樂廳及桃園陽光劇場於
原登記使用日六十日前書面通知本中心者,扣除已交之訂金
,退還其餘場地費用及保證金;未於前開期限通知者,扣除
已交之訂金及保證金,退還其餘二分之一場地費用。
2、其餘場地於原登記使用日十四日前書面通知本中心者,退還
全數場地費用及保證金;未於前開期限通知者,退還二分之
一場地費用,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申請延期演出者,桃園展演中心展演廳、中壢藝術館音樂廳及桃
園陽光劇場應於登記使用日六十日前、其餘場地於登記使用日十
四日前向本中心確認檔期並辦理延期申請事宜。
(三)因風災、火災、地震、空襲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
用者,申請人得於次一上班日三日內,以書面申請延期,如檔期
未能配合,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四)本中心因特殊需要收回或調整檔期時,得於登記使用日三十日前
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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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如毀損場館建築設施或借用設備,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
金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經本中心認定確已完成相關賠償或修繕且
無待解決事項,始退還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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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在本中心場地及四周擅自張貼宣傳標籤。
(二)禁止使用泡綿式雙面膠帶或其他無法清除之黏劑施作於場地之建
築及所有設備。
(三)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紀錄、錄音、錄影等工作事項及所
需工作人員,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四)佈置品、設備及隨身物品由使用人自行看管,本中心不負保管之
責。
(五)使用本中心場地、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損毀
,應負賠償責任。
(六)申請人應負責場地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及安全維護,並於活動前
完成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僱主意外責任險、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等;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應依照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
點」辦理,並視活動危險等級斟酌提高理賠額度。如發生意外或
造成人員傷亡,由申請人負全部責任。
(七)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在觀眾席內增設
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座位表容量數。
(八)演出如有印製入場券,應符合文化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載明入出場應遵循事項;如有溢發票
券或進場人數過多情事,本中心基於安全考量可現場控制進場人
數,因此與觀眾衍生之票券糾紛,由申請人負責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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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境內國小、國中及高中,依據「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級設
立標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適用本標準之音樂、舞蹈之班級,得
申請本中心所屬場地辦理畢業班成果發表,並遵行下列事項:
(一)演出內容須為畢業班成果演出,班級年度成果展演不得提出申請
。
(二)各校每年以一班一場為限。
(三)依第五點第一項申請時間辦理,檔期依本中心核定為準。
(四)需函送本中心演出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資料以完備行政程序。
(五)經核准同意提供檔期者,得優惠免收場地使用費,其餘費用仍依
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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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中心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其使用本中各
場地使用權利一至三年,所繳費用概不退還,並沒收保證金:
(一)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活動內容為宗教性質、選舉造勢或政黨活動。
(三)使用目的與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婚喪喜慶宴會。
(五)與申請使用藝文內容無關之商業行為。
(六)經本中心認定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
亂及人員安全堪慮者。
(七)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