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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所屬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桃市藝設展字第112000256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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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管理維護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屬場
  地設施,辦理文化藝術推廣工作,發揮文化藝術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場地係指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桃園光影文化館、A8藝
    文中心與桃園陽光劇場。
三、機關(構)、學校、法人、成年自然人或立案團體為展演、音樂、舞
    蹈、影劇等文教藝術活動或非營利性質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四、本中心應邀請專家學者五至七人成立審查委員會,評審桃園展演中心
    展演廳、中壢藝術館音樂廳及桃園陽光劇場之申請案件,周末檔期以
    立案演藝團隊之售票藝文節目為優先。
    前項審查委員會於每年二月審查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之案件,每年八
    月審查翌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之案件。
    申請案經審查委員會分類審查通過者,依各類案件評審分數高低及團
    隊志願,排定檔期之優先及候補順序。若全數候補完畢仍有空檔時,
    得另案接受專案案件申請,不受本點第二項申請期限之限制,惟須於
    登記使用日前三十日提出申請,方得受理。
五、申請及繳費期限:
    (一)申請桃園展演中心展演廳、中壢藝術館音樂廳及桃園陽光劇場者
        ,應檢具申請文件,按下列期限向本中心提出:
         1、每年一月申請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
         2、每年七月申請翌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
    (二)經本中心核准使用者應於本中心通知期限內,與本中心簽訂場地
        租借契約,並繳交訂金(以百分之三十場地使用費計算),並於
        活動前六十日繳清全部費用。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及繳費者,視為
        放棄使用該場地之權利。
    (三)其餘場地受理時間不限,惟須於登記使用日前三十日提出申請,
        經本中心同意後,應於登記使用日十四日前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及
        保證金,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放棄。
六、申請場地使用獲准後,期前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得退還費用之情形
    如下:
    (一)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
         1、桃園展演中心展演廳、中壢藝術館音樂廳及桃園陽光劇場於
            原登記使用日六十日前書面通知本中心者,扣除已交之訂金
            ,退還其餘場地費用及保證金;未於前開期限通知者,扣除
            已交之訂金及保證金,退還其餘二分之一場地費用。
         2、其餘場地於原登記使用日十四日前書面通知本中心者,退還
            全數場地費用及保證金;未於前開期限通知者,退還二分之
            一場地費用,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申請延期演出者,桃園展演中心展演廳、中壢藝術館音樂廳及桃
        園陽光劇場應於登記使用日六十日前、其餘場地於登記使用日十
        四日前向本中心確認檔期並辦理延期申請事宜。
    (三)因風災、火災、地震、空襲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
        用者,申請人得於次一上班日三日內,以書面申請延期,如檔期
        未能配合,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四)本中心因特殊需要收回或調整檔期時,得於登記使用日三十日前
        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七、申請人如毀損場館建築設施或借用設備,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
    金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經本中心認定確已完成相關賠償或修繕且
    無待解決事項,始退還保證金。
八、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在本中心場地及四周擅自張貼宣傳標籤。
    (二)禁止使用泡綿式雙面膠帶或其他無法清除之黏劑施作於場地之建
        築及所有設備。
    (三)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紀錄、錄音、錄影等工作事項及所
        需工作人員,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四)佈置品、設備及隨身物品由使用人自行看管,本中心不負保管之
        責。
    (五)使用本中心場地、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損毀
        ,應負賠償責任。
    (六)申請人應負責場地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及安全維護,並於活動前
        完成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僱主意外責任險、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等;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應依照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
        點」辦理,並視活動危險等級斟酌提高理賠額度。如發生意外或
        造成人員傷亡,由申請人負全部責任。
    (七)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在觀眾席內增設
        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座位表容量數。
    (八)演出如有印製入場券,應符合文化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載明入出場應遵循事項;如有溢發票
        券或進場人數過多情事,本中心基於安全考量可現場控制進場人
        數,因此與觀眾衍生之票券糾紛,由申請人負責處理。
九、市境內國小、國中及高中,依據「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級設
    立標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適用本標準之音樂、舞蹈之班級,得
    申請本中心所屬場地辦理畢業班成果發表,並遵行下列事項:
    (一)演出內容須為畢業班成果演出,班級年度成果展演不得提出申請
        。
    (二)各校每年以一班一場為限。
    (三)依第五點第一項申請時間辦理,檔期依本中心核定為準。
    (四)需函送本中心演出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資料以完備行政程序。
    (五)經核准同意提供檔期者,得優惠免收場地使用費,其餘費用仍依
        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十、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中心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其使用本中各
    場地使用權利一至三年,所繳費用概不退還,並沒收保證金:
    (一)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活動內容為宗教性質、選舉造勢或政黨活動。
    (三)使用目的與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婚喪喜慶宴會。
    (五)與申請使用藝文內容無關之商業行為。
    (六)經本中心認定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
        亂及人員安全堪慮者。
    (七)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