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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經招字第109022911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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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
    訂定之。
二、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投資人之認定及投資計畫變更之審議。
    (二)本自治條例各項補助、獎勵及租金減免申請案之審議。
    (三)前款申請案之協調、推動及整合等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
    長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
  發局)局長兼任,當然委員九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主計處、法務
  局、水務局、交通局、環境保護局、勞動局、財政局及經發局機關代
  表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有財務、產業、法律、管理、技術或經
  濟專長之專家學者及工商企業代表遴聘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經發局派員兼任,辦理本
  會幕僚行政作業。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會審核申請案件時,就下列事項綜合審核:
    (一)投資計畫之合理性、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
    (二)促進本市勞工就業、增進勞資關係。
    (三)投資人之社會責任與回饋本市經濟發展之具體作法。
    (四)投資人之違規事項。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視審議案件之需要,另行邀請本府其他局處、專家學者、工商
  企業或政府機關等相關代表提供書面意見或列席諮詢。
六、本會委員對審議過程所獲悉之資訊及其他委員之審議意見,應予保密
  。
七、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一)審議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
    之利益。
    (二)本人、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
    任、代理關係,或曾參與審議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
    (三)本人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互負
    債權債務之關係。
    (四)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經發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