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用字第113008005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申請財政部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
    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核發之獎勵金支
    用事宜,特依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列帳控管
    ,其運用應依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款、第十七點至第十九
    點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應依財政局所定期限,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表件,向財政局
    申請分配獎勵金。
    財政局受理及審核前項申請後,應簽請本府核定各機關獲分配之獎勵
    金額度。
    第一項申請屬獎金支出者,應依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十九點規定辦
    理,提送本府重大專案獎勵案件審議小組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後
    始得核發。
四、各機關就獲分配之獎勵金,應依第二點規定覈實編列經費,並循預算
    程序納入年度預算後始得支用。
五、各機關應將獲分配獎勵金之支用情形,定期填列支用相關表件送財政
    局,俾利控管賸餘額度。
    獎勵金於分配執行後,如有賸餘,不得另行支用。
六、本原則所需表件格式,由財政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