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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3174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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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因
  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發生,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建立申
  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
  一項、第三十二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四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其範圍如下:
  (一)本局員工及受服務人員間發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或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之性騷擾事件。
  (二)本局員工或求職者遭受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之
    性別歧視:
       1、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因性別或
      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
      此限。
     2、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因
      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3、薪資之給付,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
      相同者,給付不同等薪資。
     4、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5、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員工有結
      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留職停薪;或
      予以解僱。
  (三)違反母性保護:指女性員工從事之工作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
    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
三、本局應採行適當措施,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觀念,並
  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申訴及建言管道,且將
  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或網站等公開揭示。如有因性別所產生
  之歧視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時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四、本局應利用集會、印刷品、網路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工
  有關性別歧視及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公務人
  員訓練、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促進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及性騷
  擾防治等相關課程。
五、本局為受理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及調查案件,應設性別歧視申訴
  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
  ,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
  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本局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
  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局局長就本局職員派兼任之
  。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會申請迴避。
貳、性騷擾之申訴處理程序
七、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
  並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提出者,本會應作成紀錄
  ,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事項,依性
  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二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訴
  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
  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項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被害人得於事件
  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服務機關提出申訴。逾期提出申訴時,得不予
  受理。
  前項性騷擾事件,如加害人為機關首長者,應向該機關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如接獲非屬本局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
  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主管機關。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個人資料,除有調查之必
  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
八、本會受理申訴案件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必要
        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桃園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並協助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
    (四)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本會審議,申訴案件
        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
        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當事人或關係人有權力不對等之
        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五)本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不成
        立者,仍應對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
        性騷擾事件者,並應通知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申訴案件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當事年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及到場說明時得
    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九、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
  經申訴人同意,本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審議,不受前點第二項結案期
  限之限制。
十、申訴人於本會作成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十一、本會對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五款決議成立之性騷擾員工,應依公務人
   員相關懲處規定,視其情節作成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免職之建議
   ,並得移付懲戒,非適用公務人員法規人員,各依其適用法規辦理
   ;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建議。
     前項性騷擾或誣告之事實,涉及刑事責任,且非屬告訴乃論之罪者
   ,應簽報本局局長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二、申訴案件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分別依下列程序提出救濟:
   (一)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對申訴案之決議
     有異議者,得於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但當事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三條或第
     一百零二條規定保障對象,得依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起復
     審。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
     不服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提出再申訴。 
參、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處理程序
十三、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
   書面向本局提出,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
     電話。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申訴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十四
   日內以書面補正。
   本局為處理第一項之申訴,得提送本會進行調查,其調查審議程序
   準用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十四、本局對申訴案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
   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
   ,申訴人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桃園市政府勞動
   局)申訴。
   但申訴人為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保障對象,得依保
   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提再申訴。
十五、申訴人不服本局之函復,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訴。但申訴人為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
   條所定保障對象,應依保障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再申訴。
肆、考核監督及保護措施
十六、本局對於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申訴案件
   決議之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七、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十八、本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專線電話:03-3379119分機101 ,傳
      真: 03-3473729 ,電子信箱:10020116@mail.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