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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藝文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桃客綜字第110000704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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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客家藝文與生活結合
  ,獎助客家藝文團體之發展,以厚植客家文化活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依法登記之社團、歌謠班、文史工作室、財團
  法人、祭祀公業法人及中央立案且分會會址設於本市達六個月以上,
    並於本市辦理活動之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三、補助範圍含客家產業之推廣及客家文化藝文活動之舉辦、研究、調查
  、保存、傳習、出版、展演與人才培訓。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
  且每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至多補助二次,每次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
  幣二萬元為原則。但簽奉市長核准者,不受補助次數、項目及金額之
  限制。
五、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公函。
   (二)申請表(如附件一)。
   (三)活動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二)。
   (四)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三)。
   (五)立案證書影本。
   (六)理事長(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
   (七)非本市依法登記者,另檢附分會會址設於本市達六個月以上之證
        明影本(立案證書或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函)。
   (八)補助經費切結書(如附件四)。
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及上限基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七、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原則由本局核定補助金額及項目,並通知申請
  單位。但計畫內容為配合本局舉辦之各項客家文化藝文活動者,得由
  本局邀集相關業務人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必要時並
  得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提供意見。
    複審審查結果由本局函知申請單位。
八、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
  ,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
  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應於活動執行十五日前函報本局,並經本局核
  准後始得變更,如有不可抗力因素以致須變更者不在此限;活動內容
    或經費項目及金額修正幅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本局得不核准變更或
    視情形酌減補助。
九、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並依序裝訂後,
   函送本局申請核銷及結案:
   (一)申請單位核銷公文。
   (二)本局原核定函影本;如前已申請變更,應附變更後之核定函。
   (三)申請補助經費收據。
   (四)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五)總支出明細表一式三份。
   (六)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一式三份。
   (七)原始憑證正本。
   (八)跨行通匯廠商或個人同意書及存簿影本。
   (九)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含光碟電子檔一份)。
    (十)補助經費切結書(如附件四)。
   申請單位如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
   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為配合會計年度作業,申請單位除須符第九點之核銷申請期限外,至
    遲須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送本局申請撥款及結案,逾期未核銷,
    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核銷,屆期仍未核銷且無合理事由者,本局得撤
    銷其補助。
十一、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得進行查核及訪視,必要時得要求申請
      單位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十二、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並由本局辦理評鑑
   ,如有資料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均列為記錄,並作為
   日後審核是否補助之重要參考。
十三、申請單位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
   方式將本局列為補助、指導或主辦機關。
   前項列名原則為除申請單位承辦本局依年度計畫主辦之活動,得將
   本局列為主辦機關外,餘僅列為補助機關或指導機關。
十四、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除依本要點規定外,本局得
   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利用該著作。
十五、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並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
    ,本局得依相關法令及程序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