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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環永字第1050278553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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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第
    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推動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協調及推動本自治條例規定事項。
    (二)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推動環境永續、氣候變遷減緩及調適等相關
        政策。
    (三)其他有關發展低碳綠色城市事項之研擬、審議及推動。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由市長兼任召集人,並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副
    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所屬下列機關首長兼
    任之:
    (一)秘書處。
  (二)民政局。
  (三)教育局。
  (四)經濟發展局。
  (五)工務局。
  (六)交通局。
  (七)都市發展局。
  (八)水務局。
  (九)農業局。
  (十)觀光旅遊局。
  (十一)衛生局。
  (十二)消防局。
  (十三)地政局。
  (十四)環境保護局。
  (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前項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置諮詢顧問五人至十人,由市長遴聘專家、學者及社會團體代
  表出任。
  前項諮詢顧問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諮詢顧問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小組事務。
  本小組之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
六、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由簡任層級人員代理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開會,必要時得邀請諮詢顧問列席提供意見,研議推動事項。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以本府名義函請相關機關辦理,並由本
  府環境保護局管理考核。
九、本小組開會前,執行秘書得邀集諮詢顧問,徵詢發展低碳綠色城市之
  建議事項,經彙整後,提請本小組會議審議。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