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0020836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5 節 公車候車設施廣告
第 17 條
公車候車設施廣告之申請資格及刊播內容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刊播主、協辦(管)之政令宣導、研討會
    議及市政活動宣導。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民間團體,刊播辦理體育、文化藝術及節
    日慶典活動。
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規定核准許可之義賣或募款活動,刊播義賣或
    募款廣告。
四、其他經本府審查核准之非公益廣告。
前項第四款非公益廣告之審查規定,由本府定之。
第 18 條
公車候車設施廣告版面分配順序如下,並依當年度實際版面總額數調整分
配及計算:
一、交通政策宣導:本府交通局之交通政策宣導使用。
二、一般政策宣導: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之政令宣導、研討會議及市
    政活動宣導。
三、公益活動:體育、文化藝術及節日慶典活動與公益勸募廣告。
四、其他非公益廣告:可供一般申請刊登於候車設施之廣告服務。
第 19 條
公車候車設施廣告許可刊登期限屆滿或經廢止、撤銷許可者,申請單位應
自行清除。
第 20 條
公車候車設施廣告申請許可、管理及收費標準,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