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136899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市區道路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道路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
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桃園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工務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收取之道路挖補費。
三、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收取之道路修復費。
四、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需繳交本府之工程配合款。
五、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六、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七、孳息。
八、其他。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開挖及修復道路工程。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進行道路修復工程。
三、辦理前二款支出所需設備、維護等經費及行政管理費用。
四、道路改善及綠美化。
五、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之新設及檢修等改善工程。
六、道路、隧道、橋梁調查及檢測等工作。
七、修築道路所需土地取得之相關費用。
八、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九、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