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土地公文化館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閩字第1080010552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掌控監督桃園市土地公文化館
  (以下簡稱本館)之興建期程、工程品質,並推廣土地公文化及相關
  產業,特設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土地公文化館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館興建期程進度執行之控管。
  (二)本館興建期間各項審查會議之參與。
  (三)本館興建期間施工品質之督導。
  (四)本館土地公文化、相關產業之推廣。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擔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局主任秘書。
  (二)本局視覺藝術科科長。
  (三)桃園市立圖書館館長。
  (四)桃園區公所相關單位主管一人。
  (五)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局得補聘(派)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視業務推動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使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