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典藏品借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視字第105000596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揮典藏功能、促進藝術文化
    發展與交流,特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典藏品借展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二、借展條件:
  (一)該作品之創作人。
  (二)作品之原收藏家。
  (三)曾對本局典藏有所貢獻者或為作品之捐贈者。
  (四)政府各文教機關為推廣藝術教育之需要。
  (五)國內外性質相同之博物館或研究機構。
三、凡向本局借展藏品,須於一個月前以正式公文先洽本局,填具「桃園
  市政府文化局典藏品借展明細表(附件1)並檢附展覽企畫書向本局
  提出申請及簽訂「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典藏品借展合約書」(附件2)
  ,經本局審查通過後,始得借出。但典藏品中,倘有狀況不適借出者
  ,本局將不出借。
四、借展之作品,應於指定場所當面點交,並核對填具「桃園市政府文化
  局典藏品狀況報告書」(附件3),借展單位應負責借期內作品之安
  全維護,如有違反情事,依借展合約書規定辦理
五、借展作品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有攝影、重製、轉借及拆換框裱、更除底
  座、清潔、修復等改變作品原狀之情事。
六、借展作品如因展出需要,須進行框裱、製作底座或特殊裝箱等處理者
  ,經本局同意後,始得為之,相關費用由借展單位負擔。
七、借展單位歸還借展作品時,須經本局相關人員檢視點交,並核對「桃
  園市政府文化局典藏品狀況報告書」無誤後,始完成歸還手續。提借
  單位因實際需要需延期歸還,以書面說明,經本局同意後方得展延歸
  期。
八、借展期間,借展單位應善盡保管責任,作品如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借
  展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本局,並填具「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典藏
  品毀損滅失報告書」(附件4),且負損害賠償責任。作品之賠償,
  以本局所開列保險額為計價基礎,借展單位不得異議。
九、借展單位負責提借及歸還作品之包裝與運輸,並負擔其費用,惟處理
  方式須徵得本局同意。
十、本要點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