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總則 |
第 1 條 |
本辦法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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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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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市所轄各里為蒐集民情、反映民意、解決里內公共事務及其他重要事項
,得視實際需要,召開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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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由本局督導本市各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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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時,以里長為主席。但依第八條第二項規
定召開者,以區公所指派之召集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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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由各里分別召開,必要時得與他里合併舉行。
前項會議召開地點,以各該里所在行政區範圍為限。但情況特殊者,得使
用相鄰行政區之場地。
召開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需用之場地,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不予收
費,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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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里辦公處得於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五日前,請求區公所指派所
屬單位及邀請其他機關、團體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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